谢亚龙自首之法律思考
孙云康
【关键词】谢亚龙;自首
【全文】
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受贿案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其受贿十二次,金额超百万,构成受贿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被告人谢亚龙翻供,辩解大部分受贿指控不成立,警方刑讯逼供下,自己屈打成招,希望法庭依法认定和判决。辩护律师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获法庭同意,申请证人出庭也未获支持。公诉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撤回对其自首情节认定。
据媒体披露谢亚龙庭审自述:2010年9月4日,东北警方将其带上火车,随后审讯中遭侦查人员暴力殴打,被迫承认大部虚假受贿事实。9月16日下午,谢被关进辽宁省看守所,后案件转交检察机关管辖。笔者对起诉书认定的谢亚龙自首有了探究兴趣。
一、受贿应属主动供述
辽宁警方带走谢亚龙,显然与中国足球反赌扫黑风暴有关。一个基本判断是,警方带走谢前,并不掌握其受贿事实,受贿行为是其在随后审查时主动或被动交代,也是起诉书认定自首情节根据。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谢亚龙被警方带走审查,非自己主动上门,是否属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对“自动投案”有明确司法规范,结合谢亚龙个案,其应符合以下两类情形之一:1、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除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2、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