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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与协调研究

  

  │上海市│临时使用海域不得续期[9] │


  

  ├───┼──────────────────────┤


  

  │江苏省│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


  

  └───┴──────────────────────┘


  

  上海市直接规定不得续期,而浙江省有特殊情况存在可以续期。相比之下,浙江省的规定显得更为合理。而江苏省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其完善立法。.


  

  5.行政处罚方面的差异。浙江省:规定违反《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所使用海域面积每公顷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10]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8条规定,应当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而未办理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1]


  

  上海市:规定违反《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19条第1款,临时使用海域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时用海毗邻军事用海区、航道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不按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2]


  

  江苏省:没有同一类别的行政处罚规定,建议其完善相关行政处罚规定。见表五:


  

  表五:行政处罚差异表


  

  ┌───┬───────────────────────┐


  

  │省市 │行政处罚力度 │


  

  │ ├─────────┬─────────────┤


  

  │ │未办理登记、 │未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


  

  │ │ 备案手续 │ │


  

  ├───┼─────────┼─────────────┤


  

  │浙江省│所使用海域面积每 │1万元<处罚<<5万元 │


  

  │ │公顷罚款1000元< │ │


  

  │ │处罚<5000元,但最 │ │


  

  │ │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


  

  │上海市│无 │临时使用海│临时用海毗邻 │


  

  │ │ │域未备案 │军事用海区、 │


  

  │ │ │ │航道区、海底 │


  

  │ │ │ │电缆管道保护 │


  

  │ │ │ │区不按规定办 │


  

  │ │ │ │理临时海域使 │


  

  │ │ │ │用证 │


  

  │ │ ├─────┼───────┤


  

  │ │ │1000元<处│3000元<处罚<│


  

  │ │ │罚<1万元 │3万元 │


  

  ├───┼─────────┴─────┴───────┤


  

  │江苏省│没有同一类别的行政处罚规定 │


  

  └───┴───────────────────────┘


  

  浙江省和上海市两地相同的违法行为给予的罚款力度不同,相差悬殊。未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浙江省的下限是1万元,上限是5万元,上海市的下限是3000元,上限是3万元。两地区的罚款力度悬殊会导致罚款不公,一方面不利于长三角地区政府部门对用海的统一协调管理。另一方面,惩罚不公会引起用海人员的不服,导致用海人员的不配合.有损法律威信.不利于长三角法治一体化的发展。


  

  6.设施拆除规定方面的差异。浙江省: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人工构造物(永久性建筑除外)。[13]


  

  上海市: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终止后60日内,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14]


  

  江苏省: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建议其完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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