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与协调研究

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与协调研究


易凌


【摘要】长三角海洋法规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冲突现象,从一时一地看某些法规差异似乎有道理,但是放到区域整体和区域一体化目标上看却是一种非合作博弈,陷入了“囚徒困境”之境地,对区域整体乃至各地的经济发展均是不利的,极大地影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治进程,也成为了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的制度性障碍。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改变这一现状。
【关键词】长三角;海洋法规;冲突;协调
【全文】
  

  一、长三角海洋法规差异冲突的现状


  

  (一)浙江省、江苏省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办法)》之比较


  

  1.海洋功能区划公布时间的差异。对于海洋功能区划,浙江省和江苏省向社会公布所用的时间存在差异。上海市没有具体的规定。见表一:


  

  表一:海洋功能区划公布时间差异表


  

  ┌───┬────────────────────────┐


  

  │省市 │公布时间 │


  

  ├───┼────────────────────────┤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域规划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 │


  

  │ │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1] │


  

  ├───┼────────────────────────┤


  

  │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域规划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2] │


  

  ├───┼────────────────────────┤


  

  │上海市│没有具体的规定 │


  

  └───┴────────────────────────┘


  

  5个工作日为1个星期,20个工作日差不多是1个月。江苏省比浙江省快了1个多月。相对来说更早获得海域使用权。及时公布海洋功能区域规划有利于用海人员早些获得用海区域,实现其经济价值和利益。同样是用海人员,浙江省的就要比江苏省晚1个月才能获得用海区域,权利获得相对滞后,影响了区域公平,也不利于区域规则一体化的发展。另外,上海市对此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其明确立法。


  

  2.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规定的用海项目方面的差异。浙江省、江苏省和上海市对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规定的用海项目范围存在差异。浙江省规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必须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而上海市规定的是毗邻海洋自然保护区,江苏省则规定不改变自然属性使用面积在700公顷以下的贝类护养用海和使用面积在400公顷以下的其他渔业养殖用海。见表


  

  长三角两省一市对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同,不利于区域海洋资源利用的协调管理,也不利于区域海洋环境保护的一体化发展。


  

  表二:海域使用项目范围差异表


  

  ┌───┬──────────────────────┐


  

  │省市 │海域使用项目范围 │


  

  ├───┼──────────────────────┤


  

  │浙江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用海项目[3] │


  

  ├───┼──────────────────────┤


  

  │江苏省│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使用面积在700公顷以下的 │


  

  │ │贝类护养用海和使用面积在400公顷以下的其他 │


  

  │ │渔业养殖用海[4] │


  

  ├───┼──────────────────────┤


  

  │上海市│毗邻海洋自然保护区、港口区、航道区的项目[5]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