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体制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高速发展,立法的可操作性和执法实践矛盾显著。行政管理性的立法通常都是由行政机关起草,一般哪个部门先提交草案,立法机关就先通过哪个法律。而通过的法律大多比较笼统,有实体而无程序或有程序而无实体规定。有的部门借立法扩权,争权夺利,致使法律缺乏衔接,各行政部门职权交叉,重复立法,造成重复执法的“执法密集地带”或无人执法的“执法空白地带”。多头执法被民间形象表述为“几十个大盖帽管一顶小草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党委的批示大量存在,许多执法部门隶属混乱,职权不清,执法人员无所适从。执法往往是由立法的政府机构自己来进行,出现立法执法合一、公权不分的问题,这样一来,有关的政府机构就有可能成为为自己谋取福利的单位。[4]
(2)执法与经济利益相关。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是差额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办案经费是与罚没款挂钩的,只有完成一定量的罚没款,才能保证经费的开支。不少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没收人作为经费来源,被人称为“自费执法’,。行政执法的罚没收人,有的上交财政一部分、截留私分一部分;有的通过财政部分返回。为了经济利益,几个执法单位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加重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违背一事一罚的行政处罚原则,使行政处罚失去合理性。有的行政部门为了经济效益而擅自扩大行政执法权,或者想方设法加大处罚,如上海的“钓鱼执法”。
(3)行政执法责任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行政执法责任不落实有的因为规定不统一、相互冲突,难以追究;有的因为行政部门领导抵制,难以开展;有的因为考核评议的标准不统一,难以处理。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硬法与软法
行政执法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结为行政执法中执行硬法和实施软法的问题。将法律分为硬法和软法进行研究,在国内是新近几年的事情。其实,软法在国外研究的时间也不算很长,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公共治理的兴起、全球化和国际组织的推动,尤其是欧盟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国际法领域研究。在国内,对软法研究的发起及其推动主要在公法领域,以老一辈行政法学家罗豪才教授为代表倡导开展软法研究,许多中青年学者亦开始关注软法问题。
从软硬法研究的角度,将法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硬法,指正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我国就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在行政执法领域执行的硬法数量众多,难以列举,原因就如同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一样,行政执法涉及社会生活的领域十分广泛。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采用了多种多级立法。比如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规有《土地调查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有《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等;规章有《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等。硬法是特定立法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