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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考作文的著作权利用问题

  

  方法三:最高人民法院以颁布著作权法适用解释的形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上述规定或将学生向老师交作文作业或考生向监考老师交卷视为发表。这种方式既维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又缓解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现实运用中产生的困境,促进了学生作文的有效利用和学校教育的发展。因此,在现阶段最为可取。


  

  (二)建立高考试卷考生个人网络查询系统,排除考生本人行使著作权的事实障碍


  

  为了实现“阳光阅卷”、考试公平,尤其是在高考一考定终身的背景下,不少人呼吁建立高考试卷公众查询系统。[9]与该主张不同,笔者认为现阶段只适合于建立考生本人的高考试卷网络查询系统,即考生本人用自己的报名号或准考证号和个人设定的密码等个人信息登陆该系统,就能再现自己的高考试卷和评分情况,而不能查阅他人试卷评分情况。因为在当前高考试卷评阅判分细节信息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一下子开放到任何社会公众都可以查阅高考试卷评阅情况即考生不仅可以查本人还可以查他人试卷评分情况,这显然不太现实,而且也极容易引发因为评分标准掌握不一致导致的各种矛盾。而且,公众查询系统的建立还会引发高考作文的著作权问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以自由查询,意味着作品的公开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这显然是对考生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建立高考试卷考生个人的网络查询系统,对高考作文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的意义有三:1.该系统的建立意味着考生本人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就能再现高考作文原文和作文评分情况,从而不再有著作权人想行使作品的著作权而手中又没有作品的尴尬,消除了考生本人行使著作权的事实障碍。2.建立作文网络查询系统,也有利于考生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依法追究侵权人未替考生署名、未经考生许可、未向考生付报酬就出版高考作文的侵权责任。对于著作权人的侵权指控,侵权者也很难以作品雷同纯属偶然来搪塞,因为“作品雷同”的假象通过网络查询即可戳穿。3.建立高考作文网络查询系统还能对出版商出版假的高考作文书形成有力威慑,防止伪书的泛滥。


【作者简介】
谢承国,单位为长江大学。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6月27日起接受普通高考卷面分复查申请》,http;∥www.hbea.edu.cn/html/2010-06/3427.html.湖北省教育考试院2010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条
刘成友:《满分作文何以满天飞》,载《人民日报》2006年8月25日。
叶玮华:《刊登高考作文应支付稿酬》,载《光明日报》2004年7月10日。
同注
同注
水清:《零分作文:批判现实的“恶作剧”?》,载《华夏时报》2010年6月19日。
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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