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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考作文的著作权利用问题

  

  2.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实施国家高考制度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未发表的考生作文。高考作文是考生在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上交的应试作品,目的是请求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作文进行评分,以包括作文成绩在内的各科总成绩公平竞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显然,与高考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实施国家高考制度的职责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考生的高考作文。这些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为评阅试卷目的的使用,如采用网上阅卷的,可以将试卷先扫描到电脑,存储于服务器—这实际上是对作品的复制;为通报相关高考信息的使用,如就高考作文评分情况、考生作文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相关信息;为实现“阳光阅卷”目的,将来也可以建立相应的高考试卷考生个人,甚至社会公众查询系统—这将涉及考生作文的网上复制、作品的发表。由于负责组织实施高考制度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这些合理使用行为大都发生在考生交卷后较短的一段时间里,考生的作品往往还未来得及发表。所以,这些方式的使用同样应该突破著作权法有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的限制。


  

  3.实现突破的方法。在立法上如何实现上述突破,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


  

  方法一:修订《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明确规定为本校作文教学目的而使用包括高考作文在内的学生作文时,不受作品已发表的限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实施国家高考制度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未发表的考生作文。仅为解决未发表的学生作文的合理使用问题,而修订《著作权法》,显得有些“小题大做”,有损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所以不太可取。


  

  方法二:在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作出上述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一般只会随《著作权法》的修改而进行,而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属于行政法规即法律的范畴,该做法同样有损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所以也不太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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