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完善高考作文著作权利用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一)特定情况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应排除作品须已公开发表的法律障碍
1.将为本校作文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扩大适用于未发表的学生作文。包括高考作文在内的学生作文具有教学作品的特征。从某种程度上看,高考作文是考生长期以来接受中小学语文教学尤其是作文教学的自然成果,是学校作文教学环节—教、学、练、考中的最后一环,是所在学校作文教学活动的最后延伸。语文老师在点评学生作文或其他作文写作教学活动中将学生上交的作业作文或考试作文作为范例使用(该作文往往尚未发表),既是古今中外作文教学的惯例,也是尊重作文教学规律、使作文教学做到有的放矢的客观要求。因此,考生所在的学校或执教老师为延续本校作文教学、思想品德教育等学校教育可以在非商业范围内使用考生的高考作文。这些使用形式应当包括:为表彰自己的教学成果将考生的作文成绩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为介绍、分析、研究和改进自己教学方法将考生作文作为原始资料使用;为组织课堂作文教学将高考作文复制发给学生,作为作文范例使用(即单篇使用);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将思想突出的高考作文作为思想品德教育材料使用。
至于考生所在学校可否将学生作文筛选复制装订成册在本校范围内向老师和学生散发使用(即成册使用),笔者认为应当具体分析。首先,提供给教师使用,显然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合理使用。其次,可否散发给学生使用,笔者认为这要看学校在这种使用中是否直接营利。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采取的是列举式规定,但其所列举的情形基本属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因此学校成册使用不得营利。当然不得营利并不等于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收取相当于成本的工本费用应属合理。
无论对学生作文的单篇使用还是成册使用,由于这些作文产生在本校教育学习活动中,大多属于未发表的作品,如果这些使用仍局限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所限定的已发表作品,则因为学生作文尚未发表而使得教师在作文课堂教学等活动中不得使用本校甚至本班学生的作文,合理使用制度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支持国家教育发展的作用。因此,为实施本校语文教学或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对本校学生作文的合理使用应该突破“已发表作品”这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