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高考作文的著作权利用问题

  

  在这一非法现象中,存在着多种违法行为。


  

  一是非法提供高考作文的行为。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高考作文阅卷老师如果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就擅自向外提供高考作文,显然是一种违反有关高考试卷保管、保密等管理规则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如果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同时,高考作文提供者未征得考生许可为媒体刊载作文而提供作品的行为,还属于为他人(即媒体)直接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因而它还是一种间接侵犯考生著作权的行为,应依法对考生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报刊、网络、出版社等媒体未经考生许可刊载出版高考作文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该行为侵害了考生对其作文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社结集出版的还侵犯了考生的汇编权。令人遗憾的是,考生对这种侵权行为却难以主张权利。这是因为,考生要主张权利首先必须证明自己是被刊载作品的著作权人,而由于存在上述“事实障碍”,考生是很难证明的。相反,媒体在出版高考作文时,往往不为考生署名,或仅署“某省一考生”,甚至署上假名。[6]媒体这一侵害考生署名权的方式却往往成为它抗辩考生著作权人身份的“有力”理由:该高考作文的作者是被署假名的那位考生或另有其人,在几十万考生中围绕同一主题撰写的高考作文很容易有相似,甚至雷同之处,等等。


  

  三是违法销售高考作文图书的行为。就高考作文出版物的销售者而言,未经考生许可的销售就是对考生发行权的直接侵害,应与报刊出版社等媒体共同承担侵害发行权的连带侵权责任。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的高考作文出版物,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还应依《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2.假高考作文泛滥。由于考生本人对其高考得分完全不知情,对其高考作文原状及自己作者身份又不能完全确定,加之高考作文出版物的消费者、社会公众对高考作文原状及其得分、作者为谁完全不知情,主管高考工作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一篇作文的细节也不可能全然了解,这些都为假高考作文的泛滥提供了温床。


  

  近些年来,网络、图书、报刊上的假高考满分作文、高分作文,甚至零分作文满天飞已不足为奇。当然,出现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受高考作文巨大的市场利益的驱使。但高考作文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正是由于消费者、社会公众对各类高考作文的真伪全然不知,才出现了一些图书出版商请“枪手”操刀撰写高考作文的现象。[7]2010年上海高考语文阅卷组负责人周宏就高考后媒体上出现的高考零分作文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些(高考零分作文)都是枪手所写,不可能是考生写的。”这些零分作文,其共同特点均为以无厘头的写作方式,对高考或社会现实予以恶搞,在行文风格上颇有网文的特色。[8]明显具有迎合大众胃口,赚取市场利益的目的。编造假的满分作文、高分作文和零分作文,以另类的形式加剧了文化科学领域的造假现象,腐蚀了社会发展的根基—科学文化教育,破坏了健康社会的基础—诚信,因此急需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予以综合治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