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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意审判与辩护权缺失

  

  最后我们把目光转向2009年的重庆,这里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打黑除恶案件的系列审判。这年11月,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担任该案辩护人。12月10日,龚刚模出于自保,检举了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称李庄要他编造被警方刑讯逼供的事实。[9]12月12日,李庄被拘留,13日被逮捕,18日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30日,李庄被指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8天后,李庄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此时,龚刚模案尚在审理之中。而李庄作为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关于回避、证人出庭、调取其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等辩护请求都没有得到实现,李庄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为李庄作无罪辩护的事实和理由也都未被采纳。


  

  辩护权的确立,并非诉讼一方之力所能及,在当前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自行辩护也好,委托律师也罢,都无法真正起到作用。这个时候,如果出现类似于许霆这样的案件,即便我们知道民意审判有违审判的正当性,不希望它影响审判,却也无可避免,因为当人们朴素的价值观底线受到挑战的时候,就往往会站出来与司法进行博弈。所以,要想抵御民意审判的负面影响,必须确立辩护权,必须依靠中立的裁判权。


【作者简介】
元轶,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黄伟凌,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韦洪乾:《刘涌案是法律和民意的胜利》,载江西新闻网,http ://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08/11/07/002881400.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3月18日。
兰绍江:《论网络舆论监督》,载中律网,http://www.148co m,com/html/2217/37168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3月18日。
何兵:《许霆ATM机案:民意为何逐天涯》,载《南方都市报》2007年12月23 日。
李菁莹:《千人起诉南方胡万林》,载《中国青年报》1999年12月14日。
周永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载《法学》2009年第8期。
陈瑞华:《脱缰的野马—从许霆案看自由裁量权》,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章礼明:《“杨佳袭警案”的程序公正问题透视》,载《法学》2009年第1期。
宋伟、田加刚:《马克东诈骗案震动律师界:潜规则公布于众》,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10月8日。
《控辩双方昨日鏖战法庭》,载《扬子晚报》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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