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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意审判与辩护权缺失

  

  五、辩护的失语与民意的误导—第五组案例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一具无名女尸,死者被指认为佘祥林之妻。当月,佘祥林被以涉嫌故意杀害妻子张在玉为由,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者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巧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再次上诉,同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


  

  佘祥林在庭审中反复强调“我没有杀张在玉”,在申诉材料中他写道:“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怎么能画得出来?就这样,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佘祥林写道:“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出现。


  

  让我们再把目光投向1998年的云南昆明,这一年的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消息立刻引起云南省和昆明市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7月2日,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10月20日,昆明市检察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8年11月18日,杜培武收到起诉书,12月12日,他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陈述书。在陈述书中,杜培武指出“公安人员违法办案”,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公诉书“指控证据不足”,并着重就所谓“衣领上的射击残留物”及“裤脚上的附着泥土”作出辩解。他说前者是他参加打靶时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习惯。如果真是他作案,并且如起诉书所说作案后将“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为何不把留下射击残留物的衣服也丢弃呢?至于裤脚上的附着泥土,杜培武认为,裤脚与被害人汽车离合器上的泥土成分一致,不足以证明他实施了犯罪。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开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殴打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1999年1月15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为了给自己辩护,杜培武将遭受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一件血衣藏在风衣外套内带进法庭,并向法官展示,并再次提出刑讯逼供问题,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但最终,所有的辩护努力都告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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