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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意审判与辩护权缺失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9月23日,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镇下聂村村民、21岁的聂树斌被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抓获。1995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聂树斌强奸罪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死刑,决定合并判处死刑并核准死刑判决,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荣阳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砖瓦厂抓获河北广平籍犯罪嫌疑人王书金,王书金供述了在河北强奸并杀害了4名妇女,其中包括聂树斌案被害人康菊花的罪行。公安干警随即押送王书金到石家庄指认了作案现场。2005年3月15日,媒体报道此案后,顿时引起民众的关注,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和代理律师李树亭也欲提出申诉,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张焕枝拿不出聂树斌案的死刑判决书为由,拒绝立案。两年后,聂家人意外收到一位未留姓名的好心人寄来的聂树斌案两审判决书,才终于提起了申诉。2007年4月,王书金强奸杀人案一审宣判,王书金被判死刑。王书金随即上诉,理由之一就是没有认定他供述的石家庄市郊区强奸杀人案,即聂树斌案。


  

  面对十年陈案,人们始终一边倒地站在聂树斌和他的母亲一方,也许这里面更多的不是对聂树斌案件本身的判断,而是人们对当年刑事司法深深的不信任感。但是,人们持续的关注和呼唤,最终换来的只是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信函:“张焕枝,收到你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一案的申诉材料后,根据我院关于分级处理申诉案件的规定,已函转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请你与该院联系。此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组。”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函转”聂树斌案的申诉申请给作出该案终审死刑判决的原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使得聂树斌案的再审立案变得遥遥无期,或者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的说法:“还在审查之中。”


  

  我们看到,这组案例民意审判的结果与前几组案例大相径庭。当然,它们本身在其内在正当性方面,都同样缺乏案件事实的支撑和审判规则的约束,因此,前几组案例中快意恩仇式的民意审判,其正当性值得反思,那么同样,第四组案例中,未能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这种民意审判,自然也没有正当性。但是,为何民意审判在这里变得不再强势?之前为民意审判大呼胜利的人们,一定会在此心生诧异。我们知道,任何胜负都取决于双方力量的某种博弈,刑事诉讼也不例外,但“哪两方在博弈、以什么形式博弈”,我们必须给予关注。在上述所有案例中,都不是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博弈,其方式也不是诉讼的方式,双方博弈的地点不是法庭,相应的程序规则,诸如审判公开、当庭质证、双方平等、直接言词、交叉询问、最后陈述等,自然也不存在。有的是游离于诉讼之外的双方权力较量,于是在聂树斌案中,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在其辖区内“直接”且“强大”的权力态势,民意审判最终败下阵来。因此,其实民意审判胜负与否的背后是这种非诉讼形态下的外部力量的对决结果,民意审判既可能在这种较量中胜出,也可能失败。而问题的关键是,无论胜负,都不应该是它们双方进行角逐,应该交锋的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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