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只有当民意审判全面掌握相关的案件事实、遵循诉讼的规则,再加上心中的正义感,才会作出正确的裁判,而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依然同情许霆,同情千千万万像许霆一样辛苦打工的年轻人,依然痛恨章俊理,痛恨成百上千像章俊理一样的庸医,但是,我们会审视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章俊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会思考“广州中院对许霆作出酌定减刑处罚裁决所依据的量刑情节与刑法所确立的‘法定减轻情节’是否对称,假如许霆真的构成‘盗窃罪’,那么,存在多个足以构成‘从重量刑’情节的许霆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6]虽然,我们还是觉得刘涌可恶,周久耕可憎,但我们会对以原判量刑不当为由提起,并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判决的刘涌再审案,对通过进行人肉搜索、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周久耕案,进行深深的反思。这就如同对待中国足球一样,虽然很想冲出亚洲,结果屡战屡败,但还是要遵守足球的规则,倘若不要了规则,一拥而上,手脚并用,无论进球多少,最终的结果也都失去了它的意义和正当性。因此,笔者坚持认为,“结果”是规则下的“结果”。
如果说,犯罪已经破坏了一次法制,那么以国家的名义再次违反规则、破坏法制,即便是以打击犯罪为由,也是更大的恶。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在刑事诉讼中,极度弱小的个人必须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任何一级公安机关都随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搜查、监听、扣押等强制性侦查行为,可以昼夜24小时对其布控,可以全国各地的进行追捕,因此,刑事诉讼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侵犯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权利!
三、域外民意审判—第三组案例
回到实践中,我们发现,事实上,民意审判根本无法全面了解个案事实,更无法遵循相应的证据规则,因此,这种民意审判所指向的所谓正义的结果,只是被障眼法所偷梁换柱了的“正确判决”,这样的结果必然会有失偏颇,有时,还会给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
公元33年,就发生了这样一场无法挽回的人类悲剧。耶稣被门徒犹大出卖,进而被民意审判钉上了十字架。当时,处耶稣以极刑,须由罗马帝国委派来的总督彼拉多决定,而耶稣在彼拉多面前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彼拉多对陷害耶稣的大祭司和众长老说:我查不出耶稣犯了什么罪。根据惯例,每逢逾越节前夕,民众有权要求总督释放任何一名囚犯,当时还有一名叫巴拉巴的强盗,曾经杀过人。彼拉多想释放耶稣,但是众人齐声喊道:除掉这个人!释放巴拉巴给我们!民意难违,彼拉多只好作出对耶稣施以鞭刑后释放的妥协方案,但是,大祭司高喊:凡以自己为王的,就是背叛凯撒了,你若释放耶稣,就不是罗马帝国皇帝的忠臣。民众们于是开始更加强烈地要求钉死耶稣。面对这样的民意审判,巴拉巴被释放,耶稣则被钉上了十字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