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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意审判与辩护权缺失

论民意审判与辩护权缺失



——从六组案例谈起

元轶;黄伟凌


【摘要】民意审判所指向的所谓正义的结果,只是被障眼法所偷梁换柱了的“正确判决”,这样的结果必然会有失偏颇,同时,它对案件胜负的不同影响乃是取决于诉讼外的力量对比,其实,辩护权的缺失才是所有问题的症结所在。
【关键词】民意审判;辩护权;裁判权
【全文】
  

  一、民意与改判—第一组案例


  

  2003年8月15日,沈阳市原人大代表、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刑判决,改判死缓。消息一出,立刻激起万千民愤,舆论大哗,“刘涌不死,谁人当诛”,“刘涌不死,国难未已”,“刘涌不死,民心必死”。4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进行提审,30人得以旁听审判,其中两人为刘涌家属,当日下午6时,审理即告结束,并宣布择日宣判。4天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所犯其他各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与之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小时后,刘涌被抬进事先预备的死刑执行车,35分钟后,刘涌被执行注射死刑。人们欢呼雀跃,奔走相告,认为这是一场法律和民意对刘涌的共同审判,是一次法律和民意的共同胜利。[1]“二审改判曾一度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某种怀疑;但最高人民法院正视全国人民的质询和呼声,依法对刘涌案提起再审,并最终维护了正义。我国的司法敢于从容面对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2]


  

  时光荏苒,转眼到了2006年,一个从山西外出打工的年轻人许霆,在广州街头某银行ATM机取款,在机器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柜员机171次,取款17.5万元。2007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人们记下了许霆这个名字,并且再次群情激奋,“判决太狠,考验全民的良心……量刑太狠,有失公允”。[3]终于,法院于2008年依照《刑法》第63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68条的规定,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网民们再次弹冠相庆,欢呼胜利,甚至认为,群众一致反对的法院就会屈从,这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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