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赔德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析

《国家赔德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析


郑金玉


【摘要】针对国家赔偿实践中时常出现的无人举证现象,我国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原则并不能恰当地完成分配证明责任的任务。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可以依照民事诉讼通说理论进行分配:支撑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原则上由赔偿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如果国家赔偿以职权行为违法性为要件,则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此要件的证明责任(证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妨碍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法律规范—免责事由的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同样应该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新增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虽然获得不少赞誉,但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尚不能在由国家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公正的其他场合为公民、法人等寻求国家赔偿提供便利。
【关键词】国家赔偿;构成要件;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分配
【全文】
  

  2010年4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国家赔偿法》以规范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保障赔偿支付等为目标,[1]新增了不少重要制度,解决了实践中的部分难题。然而,《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新增的制度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一方面决定于这些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准确地理解和恰当地运用。本文对此次修改新增内容之一—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加以分析,期望能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有所助益。


  

  一、《国家赔偿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责任以诉讼或类诉讼程序终局认定为原则,这样,认定程序中证明责任及其分配常常会成为决定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从理论上厘清立法相关规定的逻辑关系,将会对解决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有所帮助。在梳理和解读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前,有必要先简单说明一下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我国多数诉讼法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应对的有两项任务,由此决定了其双重含义。首先,证明责任解决诉讼中案件基本事实应该由何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一般来说,当事双方对各自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举证负担,这就是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我国实践中一般称为“举证责任”,比照德国等国家的理论,学者也称之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其次,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如果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证明责任还要解决法官如何判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该要件事实所支撑的实体构成要件产生的法律效果将不能被认可,法院应该依据实体法的明确规定或立法精神,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即败诉风险。败诉风险是一种实体上的不利后果,我国理论界称之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甚至直接称之为“证明责任”,此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从实体法的适用原则中派生出来的,是实体法预先分配给当事人承担的诉讼风险,体现了证明责任的根本属性。[2]我国立法一般采用举证责任而不是证明责任这一术语,而且大多数相关法律规范只包含证明责任第一重意义,尚不能与理论内容完全对应,我国《国家赔偿法》也是如此,这是解析相关内容时首先要注意的差别。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