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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

  

  二、公平责任的立法考察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


  

  在现行的各国的民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公平责任的相关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29条“由于公平原因的赔偿义务”;《希腊民法典》第918条;((意大利民法典》2047条“无行为能力人导致的损害”第2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8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意义的公民之人损害的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7条第3、4款亦有相关规定《荷兰民法典》中第6章109条也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这一制度刻意另辟蹊径,通过减轻损失赔偿义务来达到公平,其在实质上仍然体现了分担损失的思想。


  

  以上的立法体例中,有三方面的基本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1.公平责任制度处于附属地位。从法条内容上我们可以看出:公平责任总是对监督责任的补充。《奥地利民法典》第1310条、《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葡萄牙民法典》第849 I和《意大利民法典》第2047条II对此的规定是很明确的。[5]2.采行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抽象,但是如果采取代人条件因式的方法,我们仍然可以得出一个具体的特殊条款,只是德国人运用他们非一般的抽象能力简化了这一条的表述而已。但是在类型化的种类选择方面,上述体例却略显保守,只规定监督责任的补充并不足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我们应当对公平责任的具体类型加以丰富。3.公平责任是经济上的补偿义务而非一种由侵权行为所带来的直接责任。这一特点与这一制度的补充性是分不开的,在一般侵权责任机制不能奏效的情况下,经济补偿才会走到前台。


  

  (二)我国立法草案与学者建议稿的考察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杨立新教授主持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第21条“分担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的第1636条“损失的分担”;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主持完成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507条“损害赔偿原则”第2款都是有关于公平责任的相关规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稿于该草案的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的第6条与第7条确认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关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被安排在第24条。虽然与归责原则的条文同处于第二章,但我们应当看到第15条至第25条均为责任方式的相关规定,而第6条和第7条可归类为责任构成的相关规定,公平责任与归责原则的区分也就相当明显了。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3条是公平责任制度的类型化条款,内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情况下造成损害,且无过错的,应对受害人补偿。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所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最终版本也采取了相同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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