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
李鹏
【摘要】对于公平责任的内涵、性质与定位,学界存在很大的分歧。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损失分担的规则而不是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坚持了“二元”结构,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因其自身的衡平属性,公平责任的相关制度应以类型化条款的形式出现在
侵权责任法之中。
【关键词】公平责任;损失分担;定位;类型化
【全文】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表面上是对学界前一段时间关于公平责任的内涵、性质与地位争论的一个小结。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争论并不会因为《侵权责任法》的通过而结束,因此,进一步深刻理解公平责任制度的精神实质,对于准确适用公平责任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公平责任的理解
(一)公平责任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公平责任,学界争议很大。有学者把公平责任视为无过失责任的一种类型。[1]也有学者指出“公平责任又称具体衡平主义”,“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2]还有学者指出:公平责任内容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相关规定。
笔者较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公平责任是在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能适用而结果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加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经济上补偿的一种义务。公平责任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属性:1.独立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不仅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考察受害人的主观状态,在两者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适用范围上与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交集;2.适用公平责任只能是因为结果显失公平。侵权责任法的运作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平衡,使得行为人、受害人和社会三者能够和谐共融。结果的显失公平可能是在经济结果上的不公平,也有可是违反善良风俗引发的不利后果;3.公平责任的实现方式只是经济补偿。公平责任不可能通过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手段来实现,这是公平责任区别于其他制度的重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