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解释法律,那么执法者应当如何解释法律?学界一般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此外还有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考量的社会学解释。[17]其中,主张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的“合宪解释”(“合宪解释”,又称“合宪性解释”。为区别于一些学者把违宪审查中那种如果没有确切依据认定法律违宪则应推定该法律合宪的“合宪推定”也称之为“合宪解释”或“合宪性解释”,更准确地表达其含义,笔者称之为“依宪解释”[18])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19]既然适用法律必须首先解释法律,而依宪解释是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那么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进行依宪解释,就成为适用法律的应有之义。
同时,执法者(包括司法者)在适用法律中应有宪法思维,积极开展依宪解释,依照宪法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也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序言)、“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条第4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序言)。显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有关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法律时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理应进行依宪解释,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
总之,执法者在执行和适用普通法律上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宪法上的相关规定来理解和解释。显而易见,在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中,行政机关在开展相关社会管理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案件而执行和适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规定时,必须依据宪法上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来理解、解释,开展依宪解释,至少要考虑自己对所适用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以确保社会管理的创新符合并充分贯彻宪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