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审查监督作用
没有监督,就没有真正的保障。有关社会管理的立法,既可以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也可能违背宪法,从而使社会管理的创新偏离正确的方向。对此,我国宪法早已设置了相关监督保障制度,那就是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就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经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10]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正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立法机关有关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是否违背宪法有关规定的有效保障,我们应当充分运用。
固然,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机构不独立、程序不完善、范围过于狭窄等弊端以及“自己监督自己”的缺陷,我们应当完善现行违宪审查制度。[11]然而,当务之急是全国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将我国的违宪审查工作真正开展起来。在全国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至少应当加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该工作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12]),随时关注并审查监督国务院所制定的有关社会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有关社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违宪必纠,以保障社会管理的创新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不偏离正确的改革方向。
三、宪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执法解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