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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保障作用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中强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2011年5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会议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科学管理、提高效能的原则,立足基本国情,坚持正确方向,推进改革创新。


  

  上述领导讲话和中央会议关于社会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应当在有关社会管理的立法中得到体现,确保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立法中得到落实。比如,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将原来由政府直接管理而实际上社会可以自我管理的事务交由社会组织去做,这就要求国家应当尽快加强社会组织方面的立法,包括结社法的制定,改革长期以来由国务院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调整乃至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状况,首先在立法上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有结社自由的规定(宪法35条),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等基本人权,改进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进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二)社会管理方式的立法必须遵循“人民管理社会事务”的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2条第3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7条第2款)。这些规定是公民参加社会管理的宪法依据,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体制和新方式的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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