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不是刻意突破现有宪法和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维护宪法、执行法律。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尊重宪法、法律的前提之下进行,不能违反有效的法律规定。”[6]社会管理的创新,离不开也不能离开法律的指导、监督以及支持和配合,当然也离不开并不能脱离宪法的指导和监督,社会管理的创新不能忽视宪法的保障作用。
一、宪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立法指导作用
社会管理的创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当然离不开立法,这不限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有关社会管理的国家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有关社会管理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有关社会管理的部门规章,以及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社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社会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立法(包括有关社会管理法律的修改)时,我们不应忽视宪法的指导作用,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5条第3款),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笔者以为,各级立法机关在进行有关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和修法时,特别要注意在以下几方面发挥宪法的指导作用:
(一)社会管理的所有立法必须以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33条第3款)。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当然也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和相关立法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