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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

  

  所谓大规模侵权,在美国侵权法中称“mass torts”,《布莱克法律词典》( 第八版) 解释 Mass Torts,是指造成多人损害的民事不法行为,如工厂排放毒气、商业客机相撞以及工业废物处理造成的污染等。我国学者将其解释为“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如瑕疵产品,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6]。简而言之,大规模侵权就是造成多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单一行为,如一起大型客运汽车翻车事故,也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一系列相关行为所导致。相对于普通的个体侵权,大规模侵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受害人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这是大规模侵权区别于个体侵权的主要特征。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可能仅是一个侵权人所致,但其导致的却是无数的或众多受害人的损害,如一起坠机事故可以造成大范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同一类型的瑕疵产品可能导致众多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如“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受害婴儿多达 29 万余名。学理上对于受害人具体应该达到何种数目才算是大规模侵权,目前并无统一的认识。美国研究者对美国发生的 50 组不同的大规模侵权案件进行了统计和归纳后,认为 100 件以上的案件就可以构成大规模侵权[7]。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大规模侵权的被侵权人至少是数 10 人,而不是数人[4],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受害人至少应 10 人,包括 10 人,但并非任何情形下只要伤害人数达到 10 人以上即属于大规模侵权。换言之,大规模侵权不单纯仅是受害人数量上的问题。


  

  第二,发生原因往往具有同一性或同质性,“同一性”即由同一不法行为引起大范围损害后果; “同质性”即由同一品性的产品或服务引发的不同层次的损害后果,如大规模的产品侵权即表现为同一种缺陷产品与大量分散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同质性使得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可以采取理论抽象的方式,将成千上万的同类产品侵权行为提炼为一个典型的侵权行为,从而在论证是否有过错、产品是否有缺陷、缺陷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大大便利对受害人的保护[2]。


  

  第三,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复杂性,相较于个体侵权的个别侵害性,大规模侵权因涉及不特定的多数受害人而致损害后果严重且极具复杂性,例如同一产品瑕疵的大规模侵权,因为受害个体自身的差异性,以及使用产品的时间、数量的不同,在各受害人之间发生的损害程度均有不同表现。


  

  第四,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普通的个体侵权行为只是针对个别或少数人的侵害,无关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大规模侵权损害发生后,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众的心理恐慌,危及到社会的安宁与稳定,这种由私害转化为公害的倾向性,直接影响到的是一个社会的公共安全。


  

  第五,大规模侵权主体一般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体。虽然不排除大规模侵权亦可能由单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引起,如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可以致若干受害人人身利益损害。但众多的大规模侵权损害的主体多为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生产设备良好的大型工矿企业,因为只有这些企业才能够进行大规模重复生产,实践中频发于环境污染、产品生产等领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已足以说明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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