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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与技术:反腐败刑事法律的国际视野与中国视角

  

  总之,我们的话语体系处处透露着对腐败者的宽容和同情。反腐败的刑事法律规则,在实践中正承受着各种“容腐”的观念力量的挤压。这个架势,不像是人民拿起法律武器同腐败做斗争,而更像是腐败拿起法律武器在同人民做斗争了。刑事法律规则反而成为腐败者逃脱法律制裁的缺口。在某些时候,反贿赂的法律不仅不是反贿赂的杀手铜,反而成了受贿的护身符{15}。虽然民意和党的政策都一致地要求严惩腐败,不放纵一个腐败分子,但是这种美好的愿望没有落实。在打击腐败的具体司法操作环节上,我们事实上贯彻的不是最大限度打击腐败的原则,而是最低限度打击腐败的原则。我们倾向于对法条和词语做最狭义的解释。在我们咬文嚼字的时候,我们已经有意无意地背离法条、法意和法的精神,忘记了我们与腐败做斗争的立法初衷。所以反腐败的困难,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观念问题。观念不进一步解放,法律技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就越来越小。


  

  法律技术面临的困境,如果没有高于法律规则的正确法律理念之光的照耀和鼓励,我们很难走出法律规范的森林,也无法超越我们自己给自己设置的规则障碍。因为任何更大一步的改革都会遇到很多条条框框的挤压。而这些障碍,不是联合国给我们设定的,也不是腐败者给我们设定的,而是我们自己给自己设定的。跨越这些障碍是件很困难(或者很容易)的事。每当这种时候,我们就会期待某种外力的推动,比如联合国公约的引导、国际社会的帮助,政治家智慧的引领和政治领袖的推动等,否则法律规则难有更大作为。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说我们现在不是“要不要”如何如何的问题,而是“怎样”如何如何的问题。这个句式可以套用在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上。但是有的时候,这个听起来很有道理的说法事实上并不像乍听起来那么有道理。把话倒过来说可能更有道理。比如反腐败。“我们现在不是要不要彻底反腐败的问题,而是怎样彻底反腐败的问题”,这句话听起来是很有道理也很有力量的,但是,如果倒过来说“我们现在不是怎样彻底反腐败的问题,而是要不要彻底反腐败的问题”似乎更有哲理。因为,只有观念到位,法律规则和技术措施才可能到位并有效发挥作用。反之,如果规则是好的,但是观念不到位,规则必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面临被规避、篡改、肢解和架空的危险。


  

  四、观念解放技术


  

  30年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腐败者已经在犯罪的时间(如在位办事,离职收钱)、主体(如自己办事,子女收钱)、方法(如各种新型受贿形态)等各方面进行了犯罪技术升级,而法律技术还在原地徘徊。法律已经跟不上社会生活的进步,或者说跟得很累很勉强;反腐技术也没有跟上腐败技术的更新脚步。腐败障碍不多,而反腐障碍太多,腐败的成本很低,而反腐的成本很高。从长远看,对于腐败的刑法规制,只有抓住本质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反腐败立法在技术上应该放弃过去罗列主体和具体行为的模式,而用抽象的方式从主体、客体及行为的本质上定义犯罪。因为虽然腐败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但是腐败行为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抓住本质,才能以静制动,从容应对正在发生的乃至将来发生的同类犯罪行为。


  

  现存的很多观念、理论和语词体系是在对腐败有着“高容忍”的环境下产生的,而我们的目标是由对腐败的“高容忍”逐步走向“低容忍”。那些旨在尝试实现“低容忍”的刑事法律技术,在目前“高容忍”的规则体系中必然处处碰壁。这个时候,必须跳出现有法律技术的狭小空间,修正一下我们的价值体系,以给“低容忍”的新规则释放出一些生存空间。在现有的规则中绕来绕去是没有前途的。我们应当以《公约》为契机,对现有反腐败刑事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做实质性的修改。仅以贿赂为例,起码应当重新统一表述犯罪主体,取消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取消行贿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将贿赂的范围扩展到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在内的一切不正当好处,将贿赂的方式扩展为明确包括“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实际给予”三种方式,从而真正拓展刑事法律对于贿赂的有效司法控制,同时也与《公约》保持基本一致,兑现国际承诺,履行国际义务。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党中央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目标,才能无愧于国家,无愧于时代。为此,应当以《公约》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用先进的观念引导刑事司法的发展。


  

  具体而言,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笔者赞同将受贿罪主体改为“公职人员”的观点,因为公职人员这一概念更能准确反映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从事公务,有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再以传统的身份论认定犯罪主体的片面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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