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观念与技术:反腐败刑事法律的国际视野与中国视角

  

  类似的不良解读还有很多,一种对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的解读,可谓是极端而荒谬。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例,被告人已经将公款转移,只是因为案发而被及时追回。有律师便提出一个“挪而未用”的理论,为腐败者辩护“虽挪而未用,不符合挪用的要件,不能定罪”。而这样彻头彻尾的荒谬说法居然也让一审法官无可奈何。在不良解读“挪用”时候,我们的法律职业者,已经不是在把一个完整的法条切成词语而使用,而是切成字而使用,把法条不是切成块,而是剁成沫了,无论是文义还是法意,都荡然无存了。也许这都怪我们的法律是中文写成的,如果是英文写成的,“挪用”便是“ misappropriate”,这样法律职业者便无法再把这个英文单词拆开使用了,总不能说一个人已经“mis了,但没有“appropriate”吧?顺着“挪而未用”的荒谬逻辑,也许我们可以造出别的更有新意的说法来,比如“贪而未污”,“腐而未败”,如此种种。


  

  再比如“挪用”一词中的“用”,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时候,不用也是用。决不能把用解释为数量的减少或彻底归于灭失。公款的存在本身也是一种使用,比如公款只在私人账户上放一放,以作为私人财富或资金状况的证明。好比核武器,核武器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发挥作用(即使用)的方式,超级大国把核武器从内地移动到边境或者只是简单地把核武器的瞄准方向调整一下就能发挥它的巨大作用而使国际法恢复秩序。


  

  还有必要解释一下为什么说“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已经当然包含在“收受他人财物”中,因而单独再提“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意思的重复。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给予贿赂当然是有所图谋的,否则行贿者岂不是白痴?这种明摆着的事实还要争论,如果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看着两个法律职业者这样辩论的话,估计当事人都在暗笑我们法律职业者的可爱了。“接受贿赂”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以行动表达的愿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


  

  在解释包括受贿罪的条文在内的所有与反腐败相关的条文时,我们应该顾及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根本法意,应该考虑到法律的精神,最起码应该顾及四大要件之一的犯罪客体。不能说如果没有谋取利益就不侵害受贿罪的法益,就不侵害所谓职务廉洁性。换言之,只拿钱不办事难道说明这个官员依然是廉洁的?或者这种行为不侵害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这实在是荒谬的逻辑。更何况,“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至少有两种可能性:(一)没有办事,只管收钱;(二)谋而未得,心尽到了,但事没办成。其中(一)又包含了至少4种可能性:(1)不敢谋取;(2)时机尚不成熟;(3)根本不打算谋取;(4)最近比较忙,没来得及谋取。凡此种种,都能得到法律的原谅。仿佛只有看到腐败者在我们的宽容下终于顺利完成了所有步骤才能放心。有良知的人们不难发现,我们的文化对腐败宽容到了什么程度!刑事法律的表达缺陷和司法对法条的不良解读正在使定罪要件成为权力寻租的突破口{11}。我们对法理和规范的解释很多时候太形式化,太表面化,而且在解释的过程中渐渐淡忘了我们在开始之前所崇尚的社会价值。我们由信誓旦旦地宣称不放纵一个腐败者开始,论证到最后是放纵相当大部分腐败者。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赘语的纷争,也许部分要归咎于汉语言文字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如果切换到英文,问题也许就不再是问题了。与《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相似的语句比如《公约》中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公约》使用的词语是“in order that”或者“with the viewto”。很显然,《公约》里面的“以使”不是“已使”,是意图,不是已然实现。


  

  样本二:行贿罪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分析:行贿罪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利益属于“正当”,行贿罪便不能成立。与前述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相似,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是法律文本中的赘语,是不良解释为腐败出罪的另一个通道。


  

  首先,“不正当”三个字是多余的。因为通过行贿这种不正当的方式谋取来的利益,从逻辑上讲不可能是正当的。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正当”与“不正当”首先是价值判断,通常要靠道德等法律以外的东西才能判断,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把有罪无罪这样的大事推给道德去判断,表现了刑法的懦弱和无能。其二,在类似“如果谋取的利益属于正当的”这样的表达中,所谓“正当”是一种先验的虚拟,而现实生活是无法假设的,大多数情况下,无法证明如果行贿人不行贿也能得到这个利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