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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与技术:反腐败刑事法律的国际视野与中国视角

  

  笔者认为,在我们深入研究具体刑事法律技术的同时,不应该忽略对于观念的研究,因为决定一个时代法治面貌的,可能主要不是刑罚制度,而是国民良好的法律观念。观念决定规则以及规则的总成—制度。


  

  刑罚之于社会,好比药物之于人体。刑罚犹如药物中的抗生素,抗生素用多了人体会产生抗药性,所以滥用抗生素的危害是很大的。而刑罚这种抗生素在中国社会的机体上已经一定程度的滥用了。刑罚更大程度的滥用是非常危险的,这一点我们已经很清醒地认识到了,所以现在我们崇尚刑罚宽缓,但是如果没有其他措施的配合,刑罚宽缓的效果是得不到任何保证的。这好比对于一个已经产生了抗药性的人来说,以前一天注射10支青霉素,现在改为一天注射5支,如果没有其他的配合治疗措施,效果会怎么样?这是显而易见的。效果只能更差。


  

  很显然,基于刑罚这种事后处罚的社会控制方式的效果是很差的。历史上天下大治的“良政”时期没有哪一个是依靠严刑竣罚而实现的。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清廉的国家也没有哪一个是依靠刑事法律的高压和打击而实现的。


  

  所以,(依靠刑事法律)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关系犹如医学与保健,预防与治疗的关系。药物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如欲国人健康,不光要发展医药事业,造出更猛的药来,更重要的是要保护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同理,法律的功能是很微弱的,单靠法律是无法实现法治的。


  

  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责难。法律很多时候是“冤枉”的。比如,一说到某个领域出了问题,一个思维定式立刻把问题推给法律,说是因为某个领域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执法不力。事实上,这些问题不是法律造成的,也不会因法律而终结。法院好比医院,医院救死扶伤,但不能包治百病。如果一个人喝的是三聚氰胺,吃的是农药化肥,吸的是工业废气,住的甲醛房子,饮食无度、从不锻炼身体,结果得了一身病,神仙也救不了他。我们的国家和国民(包括我们法律人自己),对于法律寄予的期望太多了,太高了,是“法律不能承受之重”,是不切实际的。


  

  因此,必须深刻地认识和重新认识,对于包括腐败在内的社会问题的治理,措施必须前置,不能最后都推到法律面前。正如一个人如想健康长寿,就应当注意饮食起居,而不能到有了病才去医院,寄希望于药物来延续生命。靠药物延续的生命是没有质量的,同样,靠执法(而非守法)实现的社会秩序也是没有质量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关腐败治理模式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一个明显的转变趋势,即从侧重惩治腐败转向侧重预防腐败。这种战略转向的原因主要在于这些国家都注意到了仅仅依靠严刑峻法并不能达到遏制腐败的长远目标,最多只能作为一种运动式的腐败清理措施,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找到腐败产生的原因,并据此采取措施断绝腐败产生的源头,则仍会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考察全球反腐败法律的过程中,笔者偶然接触了一些关于芬兰廉政的资料,其中介绍了一些关于芬兰的事件和数据,因为这些资料给人一种芬兰“过于清廉”的印象,笔者曾以为这些是道听途说的不能在严肃语境中使用的材料,直到最近阅读了中共北京市纪委2006年芬兰廉政建设制度考察团撰写的《芬兰廉政建设考察报告》,该报告证实了部分事实[1]{4}。


  

  此外,上海市司法局、中共合肥市纪委等地方党政机关的官方网站,以及一些私人博客都提供了一些关于芬兰廉政建设方面的信息[2]。


  

  芬兰的廉政经验,正如芬兰总检察长马蒂·库西迈迹所说,“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手段”{5}。


  

  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防治腐败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而非仅凭司法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反腐机构就能实现的。透明国际为了说明这个观念,曾经绘制了一个广为流传的国家廉政体系“神庙图”{6},如下:


  

  透明国际指出:建立国家廉政体系的终极目标是让腐败成为一件“高风险”和“低回报”的事情。为此,系统的设计是为了一开始就防止腐败发生,而不是依赖事后去处罚[3]。


  

  在这个著名的神庙图中,处于屋顶上的三个圆球分别代表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法治”和人的“有质量的生活”。透明国际解释,三者被设计为圆形意在传达这样的信息:如果这个体系失去平衡,他们就会滚落下来。支撑这座神庙的是一系列的大柱子,依次是:立法、司法、行政、审计、专员、监督机构、公共服务、媒体、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国际参与。而处于最基础层次的构成对整个体系支撑的是“公众觉悟”和“社会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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