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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与技术:反腐败刑事法律的国际视野与中国视角

观念与技术:反腐败刑事法律的国际视野与中国视角



——一个以贿赂罪为样本的初步分析

刘瑞平


【摘要】观念的力量大于法律规则和技术,观念的滞后制约法律规则和技术作用的发挥,同样,观念的解放必然带来规则和技术的进步。反腐败刑事司法的实质性进步,最终取决于法治观念的进步程度。唯有以先进而正确的观念为指引,刑事司法规范和技术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观念;技术;反腐败;贿赂罪
【全文】
  

  一、语境


  

  预防腐败是一个具有重要价值的话题。联合国在其法律文献中指出:腐败是“对人的可持续发展的威胁”{1},是“对社会稳定与安全所造成的问题和构成的威胁的严重性,它破坏民主体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2},而且“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非法获得个人财富特别会对民主体制、国民经济和法治造成损害”{3}。


  

  2003年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称《公约》)已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作为缔约国,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截至2006年10月,全球共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70多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使《公约》成为具有广泛国际共识和进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国际法基础。如何协调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是当前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


  

  注重对腐败的预防,也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一项基本方针。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十七大报告还指出,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无论是中共十七大报告,还是《公约》,至少有两点是共同的,其一,都非常强调对于腐败犯罪的预防。十七大报告和国家领导人讲话都反复强调要“注重预防”、“更加注重预防”。而强调对于腐败犯罪的预防正是《公约》与其他打击犯罪方面的国际公约相比一个突出的特点。其二,都使用了极为庄严的词语来表达对腐败问题的关切。十七大报告使用的“水火不相容”、“人心向背”、“生死存亡”和联合国决议使用的“人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法治”和“正义”都是如此的重大,我们很难再找到比这更加庄严的语词来表达对于腐败的共同关切。这种共同的关切为在我国司法领域进行反腐败法律制度研究探索营造了很好的语境和氛围。


  

  二、观念大于技术


  

  预防腐败,是一个无论国内执政党的文件还是国际公约都赋予其重要价值的话题。但是在学术研究领域,特别是刑法学者重点关注的学术领域,“预防腐败”好像是一个很虚的话题。在“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法完善”这个大题目之下,好像应该谈谈如何定罪量刑、如何调整立法并且提出立法建议才显得研究更务实、结论更具可操作性,因而也才更符合大家对刑法学研究成果的心理预期。如此,一篇论文如果不去研究具体罪名的条文和应用及其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好像就不能算是一篇严肃的刑法学论文,这已然成为一种学术范式。


  

  笔者统计了2000年以来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法这一主题的所有论文类学术成果,在255篇学术论文中,标题中包含“预防”一词的仅7篇,只占全部论文的2.7% 。当然,这只是一个很粗略的统计,但是可以看到一个基本事实,对于“犯罪预防”这样的看上去比较“虚”的话题,研究还很不充分。


  

  的确,在我们所处的时代,在反腐败法制领域,正如其他法律领域一样,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而对刑事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司法技术)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和最迫切的。这255篇论文给笔者的直观印象是,几乎所有的论文在内容上都可以分成三部分:(一)《公约》很好;(二)《刑法》有缺陷;(三)应该参照《公约》修改《刑法》。大家的论点、论证和结论基本是趋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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