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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人在境外贿赂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2.如果在缔约方的法律制度中,刑事责任不适用于法人,则该缔约方应当确保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法人给予行之有效的量刑适当的非刑事制裁,以示劝戒,包括经济方面的制裁。


  

  第四条:司法管辖权限


  

  2.如果缔约方对其本国国民在境外犯罪有权进行法律起诉,则也应按照同样的法律准则,采取可能是必要的措施,设定起诉其本国国民在境外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相应的司法管辖权限。


  

  第五条:执行


  

  行贿外国公职人员案件的侦查与检控应当符合各缔约方适用的法规和原则,不得受国家经济利益、可能影响与另一国关系,或相关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等因素的影响。


  

  在该公约附件《刑事立法及相关行动公认通则》对司法管辖权限又做了进一步解释,阐明了该公约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犯罪进行管辖的权限和意图。


  

  4)司法管辖权限


  

  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无论是部分地还是或全部地在追诉国境内发生的,都应当对这种犯罪设定司法管辖权限。应当从广义的角度解释司法管辖权限的地域依据,以便在确定行贿行为的司法管辖权限时不必需要广泛的地理关联性。


  

  对于那些对在境外犯罪的公民要进行追诉的国家,则也应当按照同样的法律原则对有关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追诉。对于那些依据国籍原则不进行追诉的国家,则应当愿意引渡其涉嫌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公民。


  

  按照上述规定,缔约国应当对本国国民,包括法人在境外所犯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罪行进行司法管辖,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因这种管辖而引起的侦查与检控不因法人的身份而受到影响。


  

  2.管辖的国内法依据


  

  上面我们讲了在本案中法国按国籍原则、属人原则进行管辖的国际法依据。那么,按照法国国内法是否可以对在国际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法人及其雇员进行刑事追诉呢?


  

  根据法国Dalloz出版社2003年第100版《法国新刑法典》,对于法人刑事责任规定如下:


  

  第121—2条,“除国家之外,法人依第121—4条至第121—7条所定之区分,且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其机关或代理人为其利益实行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但是,地方政府及它们的联合组织仅对在从事可以订立公共事业委托协议的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000年7月10日第2000—647号法律)法人负刑事责任不排除作为同意犯罪行为之正犯或共犯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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