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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人在境外贿赂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这些规定看,我国刑法对于商业贿赂犯罪,不仅惩罚受贿者,还要惩罚行贿者。受贿罪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罪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这里的单位不仅包括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形式的实体单位;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和国营公司,还包括私营部门和企业以及人民团体。


  

  不仅如此,1997年刑法在总则中第30条、第31条对法人犯罪做了一般性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虽然,1997年刑法对法人犯罪的归责原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从以上所列的司法解释中反映出,在我国,对构成单位(法人)犯罪的行为的认定应具备“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这三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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