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国法人在境外贿赂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外国法人在境外贿赂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以徐放鸣受贿案为引线

张颖军


【摘要】随着法人在一个以上国家犯罪情况的日益增多,犯罪地国如何按照属地原则实现对犯罪的外国法人进行管辖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原财政部官员徐放鸣受贿案所涉及对外国法人管辖问题的分析,认为:犯罪地国和外国法人国籍国都有权进行管辖,但犯罪地国应利用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制订或修改相关的管辖规则,积极行使属地管辖,维护本国的经济法律秩序和国家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管辖权;外国法人;境外贿赂犯罪
【全文】
  

  一、案情简介


  

  2007年2月15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第二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受贿案名列其中。


  

  1997年6月至2000年9月,徐放鸣利用职务之便,为与其分管工作有业务关系的公司谋求利益,并接受某中介机构的请托,向某银行推荐承揽业务和购买办公用房,先后多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15.3万元。2006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徐放鸣有期徒刑13年。


  

  徐放鸣案的检方卷宗显示,1999年至2001年间,身为法国巴黎银行中国定息收益部销售主管的刘敏,负责联络中国财政部外债发行项目。由于各家银行竞争很激烈,迫于业绩压力的刘敏决定买通徐放鸣。1999年6月、8月及2000年8月,刘敏以为徐放鸣之子提供出国费用的名义,先后三次将共计1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5万余元)转入徐放鸣指定的境外账户中。检方查证,刘敏在提供贿赂之后,要求徐放鸣在财政部确定外债发行主承销商的过程中,“不要对法国巴黎银行持反对意见”。


  

  徐放鸣于2005年6月30日案发被捕,2006年初由检方提起公诉。2006年5月24日,法国巴黎银行高调宣布:刘敏被委任为该行中国资本市场负责人,以拓展法国巴黎银行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份额。但到2006年9月中旬徐放鸣案一审宣判时,刘敏已离开法国巴黎银行。2007年1月12日,徐放鸣案的行贿者之一韩冰,被检方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被控罪名为“单位行贿”。同是徐放鸣案行贿者的刘敏未被起诉。[2]


  

  二、由案件引发的对外国法人境外犯罪管辖权限的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受贿者徐放鸣已经受到中国法律的刑事处罚。但是,作为行贿者的法国巴黎银行以及本案的具体行为人——法国巴黎银行中国定息收益部销售主管刘敏却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本文就是想以本案的这一点为契机,深入探讨跨国公司、外国法人在中国进行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