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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的法源意义

  

  司法实际上无法脱离社会,还存在着综合考量的问题。如果以日本最高裁判所为例,15个最高大法官中有外交官出身,这因为在司法判例中有牵涉到涉外的国际判例的时候。相对说来,需要有能在外交事务上体现国家利益的这种考量。这些技术上的问题也挺重要的:在国外,一个法官是否是错案主要从程序考虑,但程序上也有一些技术上的要求。如果这些技术上的要求能够达到的话,则结论比较会趋向一致。这一点举个现实的例子,最高法院办了一个中德联合培训项目,学生半年在中国学习,半年在德国学习。德国法官给中国法官学生选了2个案例,让大家写判决书,主要写如何判决和判决理由。15个人中答案是13个。经过德国法官1年的培训,后来对于特定案件的答案基本上只有2种。实际上如果考虑问题的优先顺序、特定的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选择的余地、裁量的结果。就像我们说一定的数学方法、一定的公式可能就会导致一定的结果,当然因为社会与数学的东西还不能完全类比,但是这也说明一定的技术控制还是有余地的。换句话来讲,这样的法律适用和解释过程,或者法律解释操作就是体现在一系列的判决之中,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判例。判例实际上是控制、利用裁量权的基本途径之一,回过头来我们再来探讨判例的意义的问题。


  

  二、判例的法源意义


  

  (一)判例及其法源意义


  

  首先,对于法源意义,我们在学法理基础时有法律渊源的说法。当然一个是理论上大家认定的法律渊源,另外一个还有事实上在做法律解释、适用时必须考量的问题。有一些被认为有着事实上的法源意义,那么法源意义究竟有多大拘束力的问题,这也是我们今天需要考虑的。


  

  这里我想谈谈现实中有关判例的两个问题:


  

  一个是南京彭宇案。这样一个案例不管是带来好印象也好、坏印象也好,我们不能否认此案给社会的反映非常大。有些日本学者提到:“什么是现实的法?现实的法就是判决。”对老百姓而言,如何看懂法律文本?从语言上来讲,可能问题不大;但要从法律技术的角度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认识法条的话,是很困难的。但是看判决就很容易,他很清楚心目当中觉得可能是怎样的一个结果,但是法官没有这样做的话,他会产生如何解决的问题,当然这是一种坏的情况。


  

  另外,现实中法院也常常参加到一般的行政机关的普法活动中,实际上最好的普法就是法官写好每份判决书。实际上,每份判决书就是普法!法律、社会秩序在这样的场合、这样的事情当中有何要求。法律是裁判的规范,同样也是行为规范。


  

  再一个,就是刚才我说的法官的裁量权受到越到约束的时候,判例怎么起作用?这个案例年轻人可能听说过,就是上海很出名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屈臣氏案。在屈臣氏中保安对一位女大学生进行人身搜查,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在这个判决出现的半年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过第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北京市朝阳区的火锅店案(煤气罐给被害人造成了终生损害)。这个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登载的速度非常快,好像是五六月份判决出来,在十月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就登出来了,当时(登载速度)还没有这么快。实际上当时任何一个读过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人都有这样一个感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作了司法上的表态,因为那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还很清楚地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登载的案例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好像直到1999年这句话都是存在的,这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正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这个案件牵涉到的受害人也是一个不到二十岁的中学生,因为瓦斯罐爆炸造成了脸部和手部不可挽回不可磨灭的伤痕,当时好像赔了10万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注意这个判例的话,卢安区的这个案例中人身搜查是一时的,而另一个(北京的案例)是终身留下遗憾,卢安区法院在判决时特别提到了这个区别。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就显得低了一些,因为一个是瞬间的一个是永久的。这是从社会大众的理解上,当然有可能有一些个人感觉特别敏感等这是另外的事情,但从相对社会公正的角度来考虑,这两个案例必定有一个是有偏差的。很显然在九十年代精神损害赔偿还不是很普遍的情况下出现的这个案例,带来的不利结果还有:很多地方高院给精神损害赔偿加了一个限额,上海高院就是从第二年开始设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超过五万。现在法院的操作情况就不是很清楚了,但是那个时候上海、广东基本各个地方都有一些内部控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这我觉得用一定的限额来限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不很准确,起码给的时候需要给出各种理由。当时卢安区法院在判处这个案件时为什么给30万?这是按照屈臣氏的资本金的考虑。后来因为屈臣氏是香港资本为主的商场,香港报社在采访该案件时法官说了这一考量因素。那么,这些因素是不是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优先要考量的因素?还是直接从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达到的目的上考虑?实际上从这个案例上也可以看到,如何通过判例在司法上保障公正合理意义是非常大的,这也是现实上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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