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析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理由和举措

  

  (二)反对立场的反驳


  

  针对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立场观点,支持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者提出了相应的反驳理由:


  

  第一,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违反公认的条约法,它实际上对非缔约国并不产生约束力。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如果非缔约国的国民在缔约国内犯下该规约规定的罪行,该非缔约国的国民有可能被移交到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根据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属地管辖原则,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力对其境内的刑事犯罪实施管辖,而不论该行为人的国籍如何,至于该缔约国将被告人移交给常设国际刑事法院那也只是其刑事管辖权的一部分,而不是给非缔约国设定新的义务。既然《罗马规约》没有给非缔约国设定义务,也就根本不可能涉及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问题。


  

  第二,《罗马规约》与美国宪法对政府官员的豁免条款规定没有实质性冲突。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认为宪法赋予行政官员有限的豁免权,而不是绝对的刑事豁免权。{4}[P393] 美国宪法有关于对政府官员违法犯罪的弹劾规定。官员被弹劾后,可以对其审判和判刑[14]。另外,宪法并没有赋予所有被告人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例如,在普通的军事法庭、特别的军事法庭和简易审的军事法庭的审判程序中,都不需要陪审团审理。{17}实际上,陪审团审理诉讼成本很高。 如果要求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进行陪审团审理,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1996年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报告表明,在州法院仅有4%的重罪案是经过陪审团审理定罪的, 而绝大多数则是辩诉交易(plea bargain)的结果。{18}而且,宪法第6修正案只是赋予罪行发生在美国国内的被告人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如果罪行发生在他国,即使被告人是美国人,美国的法律也不能在他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就是对他国刑事司法主权的侵犯。因此,在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美国国民在美国境外实施的《罗马规约》规定的罪行并不违反美国的宪法


  

  第三,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不会成为反对美国的舞台,美国国民不会被不负责地政治起诉。《罗马规约》序言和第1 条明确规定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第17条又具体规定了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可受理的具体情形:即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国内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对《罗马规约》规定的犯罪切实进行追究的情况下,才会对该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如果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该案件调查或起诉,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已经对该案件进行调查,而且该国已经决定不对有关的人进行起诉,或者有关的人已经由于作为控告理由的行为受到审判,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则不能再行调查或起诉,除非存在下面不愿意管辖和不能够管辖的四种情形:(1)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一国作出的决定, 是为了包庇有关的人,使其免负《罗马规约》管辖权内犯罪的刑事责任;(2)诉讼程序发生不当延误,而且这种延误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3)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没有以独立或公正的方式进行,而且采用的方式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4)该国司法系统已经完全瓦解,或实际上瓦解或并不存在,因而无法拒捕被告人或取得必要的证据和证言,或在其他方面不能进行本国的诉讼程序。美国是世界上号称最民主的国家,其司法制度相对而言也是比较健全的,不会存在司法系统瓦解而不能对《罗马规约》管辖权内的犯罪实施管辖的情况,更不会也不应该存在对重大的国际犯罪不愿管辖的情况,否则与美国所标榜的公正、民主的司法制度不相吻合。换言之,美国国内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则总是优先于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美国因国内不愿意管辖和不能够管辖被迫移交被告人给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美国在这一问题上根本不用忧心如焚。另外,检察官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犯罪进行起诉必须经过预审法庭的同意[15],这种程序上的补充性保证了预审法庭从检察官提交的申请书和证据或其他资料中将不应发生的诉讼中止在发出逮捕令之前,因此检察官启动起诉程序并非如同美国政府所担心的那样会很容易地被对美国怀有敌意的国家或政客操纵。实际情况是,严格的犯罪要件要求和程序上的保证不会使美国遭遇不负责的政治起诉,从而使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成为反美舞台,美国政府没有必要为此惴惴不安。


  

  (三)反对的真正企图


  

  世界著名的国际刑法权威学者美国得堡罗大学的教授,世界人权法律机构主席,《罗马规约》的起草者M. Cherif Bassiouni先生尖锐地指出:“是澄清由于布什政府发动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运动造成的媒体错误信息的时侯了。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比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更多的权利保证,除了陪审团审判外,它有美国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世界上2/3以上的国家没有陪审团审判制度,三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并不比陪审团缺乏公正。不像美国的某些法律规定,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不允许使用‘秘密证据’。在反恐名义的掩护下,被告获得律师法律援助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障,而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却保证被告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19}M. Cherif Bassiouni先生的言辞锋利,切中要害。美国公众得到的有关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种种不切实际的信息都是布什政府有意造成的。实际上,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理由没有一项经得起分析与论证,能够站得住脚。然而,美国需要一种冠冕堂皇、看似合情合理的借口,来操纵已经存在和将要存在的国际机构,乃至整个国际社会。例如,美国在发动对伊拉克战争之前列举了三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消除萨达姆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减少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促进伊拉克和周围地区的民主。结果萨达姆政权倒台了一年多,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踪影未见,伊拉克爆炸袭击不断,天天都有人因此命丧黄泉,伊拉克的人权状况不但没有丝毫好转反而更加恶化,有系统的虐囚丑闻曝光,又使人们的怀疑得以映证,即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真正用心不是为了伊拉克人民的利益,而是美国绝不允许一个敌对国家处于能威胁美国进入海湾权利的地位,控制海湾,从而保持对全球经济的控制力,摆脱美国长期的石油能源困境,满足美国对进口石油的需求不断增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