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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理由和举措

析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理由和举措


喻贵英


【摘要】2002年国际社会期待已久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开始运作,它标志着一个历史性时刻的到来——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的犯罪人不再能够逃脱国际刑事责任。然而,作为国际社会的唯一超级大国美国却也因此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开始了强烈反对,一切可以想到和做到的阻挠措施均已被采取。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旨在维护其自身利益和世界霸权地位,其理由和举措不符合联合国宗旨和正义原则。
【关键词】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权;反对
【全文】
  

  2002年4月11日,波斯尼亚、柬埔寨、刚果民主共和国、爱尔兰等10个国家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the Statute of Rome)的批准书,从而宣告国际社会盼望已久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1]。然而,一个月后,美国宣布不打算批准该规约并要求撤除其签署,并随之发动了一场力保美国国民不受该法院管辖的运动。


  

  一、历史演进


  

  建立一个国际平台、审判重大的国际犯罪、保护被侵犯人权的想法最早可追溯到1899年的《关于解决太平洋国际问题的海牙公约》(the First Hague 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2]。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血淋淋的战争事实又重新唤起了人们对国际实体法的重视,订立一部通用的国际刑法典,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不懈努力的方向。事实上,早在1919年的《凡尔塞和约》订立之时,国际社会就筹拟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审判反人道罪的战争罪犯。{1}1923年协约国和土耳其间的《塞夫勒和约》(Treaty of Sevres)要求审判那些杀害了50万亚美尼亚人的罪犯[3]。不幸的是,由于政治气候不成熟,一战后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事项没有得到实质性进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生的大量侵犯人权和无数的战争犯罪激起了国际社会成立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强烈愿望。1945年战争结束之际,同盟国签署了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伦敦宪章》,并以此为依据成立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这是向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迈出的重要一步:首先,它确立了个人需要负国际刑事责任的先例;其次,它限制了上级的命令、国家的行为等传统的抗辩理由。因为如果政府官员以上级的命令为抗辩理由,则其依照上级命令的行为只是奉命行事,而无需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以国家的行为为抗辩理由,则其行为是维护国家主权的行为,任何第三国或国际法庭均无权对其进行审判。再者,它还定义了战争罪、反人道罪和反和平罪。其中反人道罪的内容还被之后的其他法律吸收,例如《罗马规约》第7条的规定即是如此。


  

  与此同时,根据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1945年12月26日盟国授权麦克阿瑟将军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的《特别通告》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决定在东京设立审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日本官员。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都成功地审理了对人类犯下滔天罪行的法西斯战犯。但是对这两个特别法庭的质疑也不是不存在:首先,它们被认为是“胜利者的报复”;{2}其次,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还有不协调之处,纽伦堡审判审理了纳粹高官,而东京审判却使一些高官逃避了审判[4];再者,两个特别法庭适用的均是事后法,即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是一战后国际社会并没有关于反人道罪的法律规定。尽管存在缺陷,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仍功不可没,它们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向前推进了重大一步。


  

  然而冷战使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停滞不前。众所周知,在联合国的支持下,国际社会成立了一个处理国家间纠纷的国际法院,但却没有成立一个审判重大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庭,结果此起彼伏的重大国际犯罪有恃无恐,相继粉墨登场。南斯拉夫的内战、卢旺达的种族仇杀、萨达姆明目张胆的独裁暴政及悍然对科威特的入侵、尼日利亚的内战,而这一切的一切,犯罪人都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一期间,虽然受制于政治方面因素的阻碍,国际社会未能如愿以偿地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但是不意味着国际社会没有朝这一方向努力。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该公约要求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个人违反该公约的行为[5]。之后,大会请国际法委员会探析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可能性。由于给“侵略”下明确的定义遇到了无法克服的困难,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努力遭到了一些国家的反对而不得不再次被搁置。{3}直到冷战结束后,设立国际刑事法庭一事才被再次提起。1989年,拉丁美洲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请求联合国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6],联合国大会立即指示国际法委员会考虑国际刑事法院宪章事宜,准备着手创建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1991年至1992年的前南斯拉夫见证了许多场大屠杀,种族清洗、谋杀、强奸、开办集中营、剥夺财产和烧毁村庄成为政府广泛实行的政策,{4}国际社会成立了一个“联合国前南问题特别国际刑事法庭”来审判和惩治这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犯。法庭成立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第39条赋予安理会的权力:“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关于建立法庭的法律基础,普遍认为1993年5月25日安理会第827号(1993)决议通过成立国际法庭在国际刑法领域有了新突破,但是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对法庭的法律基础提出质疑,认为国际组织的执行机关无权建立国际司法机关。{5}尽管如此,前南问题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表明国际社会已经为审理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作好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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