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又有所不同。例如,意大利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而与他人进行有传染病毒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将病毒传染于他人的故意,则构成轻伤或重伤罪。日本《性病预防法》规定为梅毒、淋病、软下疳和腹股沟肉芽肿患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哺乳以及其他明显使他人感染病毒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60条则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对于本罪的既遂形态,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类[8]:第一类是行为犯。如日本的《性病预防法》规定,患有传染危险的性病患者实施了卖淫、性交、哺乳等明显地使他人感染病毒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处以相应的刑罚;我国刑法第360条也没有对行为的特殊结果作出要求。第二类是结果犯。如原意大利刑法第554条规定,明知患有梅毒、淋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有传染危险之行为并因而传染于人或者发生严重伤害结果者,才构成本罪的既遂。传播性病罪的追诉条件,各国规定也不尽一致。如日本、意大利将本罪规定为告诉乃论之罪,加拿大刑法将本罪规定为简易判决罪,被害人享有起诉与否的权利。我国刑法则将本罪规定为公诉之罪。
对传播性病罪的处罚,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通常为短期自由刑和罚金。如日本规定,有传染之虞的性病患者卖淫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判处1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有传染之虞的性病患者发生性交、哺乳等明显地使他人感染病毒行为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日元以下罚金。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对本罪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第285条则规定,对犯本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
有的国家和地区对本罪还规定了保安处分,以减轻本罪对社会的威胁。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91条规定:“犯第285条之罪者,得令入相当处所,强制治疗。前项处分于刑之执行前为之,其期间至治愈时为止”。按照该条规定,凡触犯第285条构成传播性病罪的,不仅要判处刑罚,而且要在刑罚执行前先给予保安处分,待性病治愈之后再执行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