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传播性病罪的国际防治

  

  应当指出,艾滋病距离我们中国并不遥远。据报道,中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每年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感染者已从性滥交者、吸毒者人群扩展至社会各个阶层。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0年9月底, 全国已发现艾滋病毒(HIV) 感染者11170例,其中“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患者338 例,死亡184 例[3]。但据专家估计,绝大部分病例因其隐蔽性的特点被患者隐瞒而未能发现,目前全国实际约有30万例HIV 感染者。卫生部部长张文康说:“如果现在不有效控制艾滋病的传播,泰国和印度的今天就是中国的明天。”[4]泰国报告的艾滋病病例数仅次于美国、巴西和坦桑尼亚,而印度由于前几年放松警惕而导致艾滋病大规模流传,其400 多万感染者的数字是目前全世界最高的。美藉华裔著名艾滋病研究专家何大一表示,中国艾滋病人数在未来几年内__可以增加到100万,也可能增加到1000万,关键是看我们是否能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5]。据卫生部统计,我国目前共有8种类型的艾滋病毒流行,已属于世界HIV类型存在较多的国家之一[6]。


  

  艾滋病的传播渠道很多,如有些学者列举的婚姻关系中一夫一妻制的破坏、性解放、同性恋、卖淫嫖娼、性旅游、吸毒以及医疗中的事故等,而性滥交和吸毒是传染艾滋病的主要渠道。据统计,在世界艾滋病案例中,约80%以上的患者是由于性滥交或吸毒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非洲、亚洲及欧美等地大规模的艾滋病情况调查也显示了这一事实。[7]


  

  在大量的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绝大部分人是在不知道自己已患艾滋病或者已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况下又把艾滋病毒传染给了别人。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是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却又不顾或放任传播此病的危险,而继续与他人进行性交往。尤为甚者,欧洲某国已经发现,有的艾滋病患者受人雇佣,有目的的与特定的对象多次进行性交往,意图使那些列入黑名单的人物走进死亡之门。艾滋病被利用为秘密致人死亡的工具和手段,而这种手段却不易被发现。


  

  二、传播性病罪的惩治


  

  性病患者是不幸的,现代社会不应给予歧视。但是对于某些性病患者不负责任的性交往,特别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性交往,国际社会理所当然地应当给以谴责与否定。基于此,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形式,制定了惩治传播性病罪的刑法规范。例如,日本1966年修订了《性病预防法》,意大利1968年刑法典,加拿大1971年刑法典,我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有惩治传播性病罪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共同之处是:犯罪主体必须是性病患者,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为之,追求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目的) ,在客观上实施了传播性病的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