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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下的招赘婚姻

  

  一、当代招赘婚姻的特点


  

  法律的适用、婚姻观念的变化,使当今招赘婚姻已显示出性别平等、民主协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特质,是性别平等的生育观和养老观的体现,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婚姻自由。男女双方以婚姻自主为前提,摆脱了古代父母包办的婚姻性质。男女双方择偶的标准更侧重于“门当户对”,逐渐摒弃过去“女高男低”的格局。


  

  (二)姓氏传承较为自由。上门女婿一般不改姓,若要改姓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女方强迫男方改姓则违反法律规定。所生子女的姓氏与嫁娶式婚姻一样,不再绝对,有的随父姓有的随母姓。


  

  (三)夫妻平等,居住自由。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招婿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其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受到法律保护。婚后赘婿可与女方父母生活在一起,也可单独居住。


  

  (四)赡养责任承担与财产继承权享有的双重性。赘婿不仅要对岳父母承担赡养扶助义务,还要对亲生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同理,按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赘婿不仅可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而且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二、当代招赘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一)婚姻基础不够牢固


  

  虽然目前的招赘婚姻以婚姻自主为前提,但是受传统思想影响,一般男子不愿成为入赘女婿,愿意入赘的往往是迫于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的压力;而女方则多是以传宗接代为目的,择偶范围受到较大限制。这种各取所需的婚姻往往“先天不足”,缺乏稳定牢固的婚姻基础,有的夫妻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就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矛盾不断。


  

  (二)男女双方家庭地位存在差异


  

  招赘婚姻中常见的女富男贫极易导致女强男弱的家庭地位,一方面在传统思维模式中,赘婿“低人一等”,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法权利在民间经常被忽视;另一方面男女双方的经济条件上多表现为“女高男低”,这就往往造成婚后收入分配和家庭决策的不民主,容易引发矛盾。


  

  (三)子女姓氏易起争端


  

  由于多数招赘婚姻传宗接代的初衷,现实中子女随母姓较为普遍。在一些家庭中,随着入赘女婿经济条件的改善、社会地位的提高,男方便提出子女随自己姓的要求,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势必引发夫妻之间、翁婿之间的矛盾。


  

  (四)赡养责任与继承权利容易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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