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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下的招赘婚姻

法律视野下的招赘婚姻


李海渟;仇兆敏


【关键词】法律视野;招赘婚姻
【全文】
  

  案例一:凌某与于某为夫妻关系,凌某系赘婿,婚后双方随于某的父母一同生活,生有一女取名于某某(7岁),并新建房屋三间两厢。后双方夫妻感情不睦,2010年于某起诉离婚,要求小孩由其抚养,凌某依法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凌某净身出户。凌某非常气愤,认为自己入赘于某家中,在经济、劳动等方面对家庭都做出了贡献,于某的要求未免“欺人太甚”,遂坚持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并且不要求于某承担抚养费。对凌某来说,从婚姻开始时对今后所生小孩随女方姓、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等问题早有心理准备,要求小孩由他抚养不过是因为于某不愿承认其应得的财产份额。双方僵持不下,江都法院在处理过程中探知了凌某的真实目的,一方面对于某进行法律释明,让于某认识到凌某对于房屋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另一方面用招赘婚姻的民间习惯对凌某进行说服教育。通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凌某同意小孩由于某抚养,于某自愿给予凌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2万元。


  

  案例二:原告、王某与丈夫杨某(已去世)生有三子一女,子杨甲(被告)、杨乙(被告)、杨丙(入赘到女方)、女儿杨丁(被告)。近年来,原、被告因原告的赡养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原告随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三被告同意各承担原告赡养责任的四分之一,同时提出杨丙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而原告认为杨丙已经落户到女方,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三被告应当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赡养责任。江都法院认为,原告生有四名子女,要求哪个子女赡养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其不要求已经入赘到女方的杨丙承担赡养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不能加重已被起诉子女的责任。


  

  在江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招赘婚姻普遍存在。因招赘婚姻引起的矛盾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其中又以离婚纠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赡养纠纷等为主要类型。如何在依法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招赘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以及民间关于招赘婚姻约定俗成的通常做法,成为处理该类纠纷的重点问题。


  

  招赘,学名叫“入赘”,即通常所说的“倒插门”、上门女婿,既是男子嫁到女方家,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女方到男方成亲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男到女家成亲落户,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常常被人耻笑为“倒扎门”、“小子无能更姓改名”等等。这种婚姻多是男方家贫且有其他子嗣,女家无兄无弟,为了传宗接代招婿上门,所以,在旧社会一般男人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成为入赘女婿。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变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大力提倡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成婚落户。新的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法九条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招赘婚姻在法律上的意义至此宣告结束,但是民间招婿之风并未终结。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说,招赘婚姻与嫁娶式婚姻的性质并无二致,均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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