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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主的完美结合

  

  怎么看


  

  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应着重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规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的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不低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比例,并在经费保障、培训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二是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结构。选任中,应注重考虑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三是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替换机制。对长期因非正常原因不能参加陪审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应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请免职,并及时增补必要数量的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尽管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但审判工作毕竟是一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活动,且现行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因此我们必须慎重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专业性和大众性”之间的综合权衡,既要防止人民陪审员“精英化”,又要杜绝过分追求“大众化”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准确把握《决定》中规定的选任资格条件,吸收社会各行各业的普通民众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以大众的道德水准和日常经验对案件事实和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准确把握,弥补法官法律职业思维的局限和不足;另一方面,也应适当兼顾到审判工作所涉专业技术知识的实际需要,从相关专业领域岗位中选任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以利于从专业角度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就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使用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专业化之间


  

  并非存在绝对的矛盾和冲突,可以在扩大选任规模和严格选任标准的前提下得到协调和平衡。德国实行的“专家参审制”即为适应商业纠纷案件审判的实际需要而产生,这类根据专业知识和技能而选任的陪审员,大多参加普通法院商事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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