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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税收行政合作制度的深化拓展

  

  总而言之,增值税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在欧盟境内打击增值税欺诈犯罪,[9]这已经超出了简单的信息交换的范畴,并能够方便各国税务行政机关进行直接联系。


  

  (二)允许授权境外税务调查


  

  授权境外税务调查这一方式,往往要求成员国作出较大的主权让渡,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这类请求被允许的可能性不大。然而,增值税条例却确立了一些超出简单信息交换事务的规则。这意味着,一国的税务机关可以请求另一国的税务机关,以其名义通知位于另一成员国境内的针对请求国本国税收居民的决定。一国同样可以向另一国请求,特别审查或者指派一位调查员参与审查。增值税条例第11条规定了在行政调查期间,请求国可以委派官员参与调查。这项新的措施在一个纳税人还没有在一国建立,没有税务代表,或者一个企业全部的账务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国家的情况下,是十分奏效的。


  

  增值税条例鼓励成员国之间税务机关的直接合作,这样就不需要每一次都通过中央联络处(CLO)来完成所有的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欧盟委员会认为税务稽查员或基层之间的直接合作是加快信息交换打击税收欺诈的最有效方法。中央联络处(CLO)是整个行政合作的管理机关。从此以后所有的税务机关都可以指派联络处或委任相关人员直接进行信息交换。所有的成员国目前都可以根据条例去实现地方机关之间的信息的有效交换和打击涉税犯罪的合作。


  

  向他国请求行政调查也是打击欧盟境内涉税犯罪的有效方式。它使得成员国可以请求其他成员国去核实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地址、活动、人员、负责人的身份等)或者更好地发现违法行为的迹象。犯罪分子比较善于利用各种不同的规则来偷逃税。主权和国家安全的问题导致各国之间税务规则不尽相同,甚至产生法律冲突,而行政机关只能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变化来不断更新其执法手段。偷逃增值税的行为是各国首要的涉税犯罪现象,因此欧盟成员国政府积极致力于打击跨国涉税犯罪。行政协作的效力取决于在信息交换过程中的细致和警觉,也取决于调查的范围以及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程度。各成员国自身在增值税的监管上也不断向现代化和高效化迈进。


  

  四、构建中国两岸四地区域间税收行政合作的组织化机制


  

  我国境内并存着四个不同的独立关税区—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随着两岸四地的经济交流不断频繁和加深,偷逃税收行为也显得十分猖獗。如何加强区域间税收行政合作,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欧盟在税收行政合作领域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可以为我国两岸四地之间开展税收合作工作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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