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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税收行政合作制度的深化拓展

  

  (二)提高中国跨境税收情报交换力度和效率的框架方案


  

  我国可以仿效法国的经验和做法,在跨境交易频繁的边境城市,为了迅速获得跨国所得额,尤其是边境的企业境外所得额,可以分别在中国的北部、西部、东部和南部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地方国税局和地税局直接与边境国家地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信息交换。例如,北方可授权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地方税务局与朝鲜、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地方税务局直接进行税收信息交换;东部可以授权山东、浙江、上海与日本、韩国和朝鲜直接进行税收信息交换;南方可以授权广西、云南、贵州、四川、福建地方税务局与阿富汗、尼泊尔、不丹和印度直接进行税收信息交换。


  

  这种边境省之间可以直接交换信息的做法,必须建立在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条约的基础上,因此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可以在谈签这些税收协定的过程中,对税收信息交换的方式、税种、信息的保密和管理程序进行确定。同时还应注意的是,法国所签订的跨境税收协定是以欧盟为其合作和利益协调基础的,而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地方税务当局之间的税收合作则没有这样高度一体化的机制作为基础。因此,中国必须根据合作方的不同情形,以互惠为基础形成不同的跨境税收合作安排。此外,鉴于我国地方税务部门的涉外能力和实际水平,以及保障税收合作的统一和规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在地方税务部门设置跨境税收协定的工作专员,由其直接负责或指导监督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交换事宜。


  

  三、欧盟对间接税领域行政合作的推进发展


  

  2001年6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加强成员国间税务主管机关打击税收欺诈合作的立法草案,并最终于2003年10月8日通过了这项草案,并出台了一项新的涉及增值税领域行政合作的条例(CE)n°1798/2003,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条例旨在确立成员国在增值税领域的行政合作和信息交换的共同制度,以确保增值税的正确适用并强化反避税工作。该条例是采取措施完善共同体内部市场的税收协调措施的一部分,目的是通过建立共同制度,以确保增值税的正确查定。


  

  通过适当的电子方式,将增值税税控数据储存,从一国向另一国传输,对于保证增值税制度的良好运作是必需的。特别是当供应商不在作为消费地的成员国时,这一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在有些案件中,经常是由作为消费地的成员国来保证供应商适当地履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据此,该条例制定了大量有关供应商所在成员国和作为消费地的成员国之间的增值税信息交换和资金的流动规则,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规则能够有效适用。条例在融合了欧共体n°218/92条例和n° 77/799/CEE指令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法律规范修订了有关增值税的条款。它在增值税问题上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机制,并已经超出了简单的信息交换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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