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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活用条件的规范性研究

  

  (二)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是高新优惠政策的主要实施依据


  

  2008年4月14日通过国科发文[2008]172号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除对高新企业认定的实体标准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并补充了部分条件外,还对认定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根据该《管理办法》,其包含的程序为:(一)申请与审查;(二)认定、公示与备案;(三)复审;(四)失效、终止或取消。


  

  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从上述规定看来,只要企业履行了认定程序、复审程序,又没有资格停止的情况出现,则有权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实际上,《管理办法》对可能出现的资格停止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1)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程序;(2)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经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终止程序;和(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违法行为时的资格取消程序。


  

  (三)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规定是影响企业行为的主要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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