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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活用条件的规范性研究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活用条件的规范性研究


刘天永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行业优惠的重点内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主管部门对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的程序性要件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并造成了实际执行当中的一些问题。应对法律文件的规定做限制性解释,将许可与日常管理区分开来,系统协调规范文本之间及文本制度主体之间的关系,加强立法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适用条件;规范性研究
【全文】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规范文本分析


  

  (一)作为上位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高新优惠政策的基础性规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以上规定作为高新优惠政策的基础性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和高新企业的认定标准做出了规定。但上述关于认定标准的规定毋宁是开放式而非列举式的。第五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授予了国务院主管部门补充条件的权力,从而实质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立法权发生转移,国务院主管部门实际上拥有标准规范的制定权。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该法条并未区分实体性要件与程序性要件,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制定权包含了上述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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