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耦合

  

  第二,加强创制环节中的沟通与协调。为了消除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律的矛盾与冲突,实现财政法和财政政策之间的有效耦合,在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律制定中,即在二者的创制环节建立沟通与协调机制十分重要。近年来,为了提高财税预算立法和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预算工委与财政部之间就建立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协调沟通机制,就财税预算立法、预算执行、预算编制等问题加强沟通。


  

  第三,掌握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律先后出台的时期。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律的出台时期的选择与配合,对于二者的有效耦合也十分重要。一般而言,由于政策具有灵活性、及时性和制定程序的简易性,对于财税改革中的措施,大多先出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总结经验后提交立法部门制定为法律。这是一条成功的经验。


  

  第四,注重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律耦合中的动态配合,及时消除二者出现的冲突。这是指在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律的实施环节的相互配合。贯彻财政政策应当有利于促进财政法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财政法的权威;财政政策是财政法律的核心内容,在实施财政法的过程中,要注意财政政策因势变动的走向,在执法中运用财政法原则,使用法定自由裁量权缓解和消除与政策的矛盾,使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律在动态中耦合,达到财政政策和财政法律实施的预期效果。(责任编辑:苗延波)(上接第7页)权力,而不享有支配及所有权,除非法律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应该说,公立高等学校中的“运营性资产”占高校资产的绝大部分,可公立高等学校对其却一般不拥有最终所有权。这是否就意味着公立高等学校不享有法人财产权,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呢?其实,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前已述及,法人财产权并不等于法人所有权,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人力资本权等具体权利形态,也包括所有权中使用、受益、占有、管理、部分处分等具体权利。尽管学术界主流观点仍然认为法人财产权主要还是指法人所有权,但毕竟法人财产权并不等同于法人所有权,故拥有对“运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权就是公立高等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的具体表现。我们不能认为法人财产权就必须是法人所有权。另外,学校对“运营性资产”之外的资产则是拥有所有权的,公立高等学校对“运营性资产”享有的使用、管理权和对“非运营性资产”享有的所有权以及享有的其他权利一道构成了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财产在实质上就是指一定的经济利益,法人财产权就是指法人对各种具体权利背后所隐藏着的经济利益的专属的一体支配权。公立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也就是高校对“运营性资产”享有的使用、管理权和对“非运营性资产”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其享有的其他权利背后所隐藏着的经济利益的专属的一体支配权。由此可见,公立高等学校只要享有对“运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权利并且享有对隐藏于这些权利背后的经济利益的专属的一体支配权就可以了,而并非必须得对此享有所有权。故前述限制和登记公示的做法与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理论是一致的,二者不存在矛盾。


  

  有人可能要说,对高校用于偿债的财产范围作一限制,则不利于高校筹集资金,不利于高校的扩展。其实这点担心是多余的。前已述及,向公立高等学校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是政府的责任,高校改革以来,学校收费也成为高校事业发展的主要经费来源。可以说,高校的业务发展主要应以上述费用作为主要来源,以对外举债、社会捐赠、校办产业收入、培训服务等收入为必要补充。那种把对外举债当作高校主要经费来源的观点本身就混淆了公立高等学校与作为广义的经营者的企业型高校、民办高校、转制高校、股份制高校的区别,因而是错误的。故高校利用借贷手段筹措补充资金也应量力而行,不得因此而影响高校在校学生及债权人的利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