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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耦合

  

  实现灵活性的另一种方法是采取“可选择措施”,即在财政法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政措施供政府或财政执法者选择,例如可采用增加支出、进行补贴和减少税收等。


  

  实现财政法灵活性的第三种方法是采取“例外条款”,即在财政立法中规定,针对可能出现的特定情况,明确不适用财政法的例外情形,政府机关在执法中拥有根据情况可以排除适用一般规定的权力。例如,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等。


  

  总之,我们应当认识到财政法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这是一对内在的相互矛盾的特性。财政法必须要有确定性和稳定性,这样才会有一致性和普适性。因此,财政法的稳定性是第一位的。但是,社会经济生活关系和各种财税行为又十分复杂且瞬息万变,任何高明的立法者都不可能把已经发生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在立法中包揽无遗。加之,法律因为它的普遍性或者抽象性,法的适用结果可能与立法初衷截然相反。理想和现实总是有差距的,这是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别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因此,在把握财政法的稳定性、确定性的同时,也必须赋予财政法以必要的灵活性,赋予财税执法者和守法者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只有这样,财政法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环境。


  

  三、相机抉择与自动稳定:财政政策之两种调节方式


  

  (一)相机抉择是财政政策调节经济的自觉调节方式


  

  政府如何运用财政政策工具调节经济?“常规的方式是相机抉择:政府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的判断,有意识地、通过主动变更政策工具来对经济施加影响。”[7]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本身没有自动稳定的作用,需要借助外力才能对经济产生调节作用。一般来说,这种政策是政府根据当时的经济形势,采用不同的财政措施,以消除通货膨胀缺口或通货紧缩缺口,是政府利用国家财力有意识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汲水政策是对付经济波动的财政政策,是在经济萧条时靠付出一定数额的公共投资使经济自动恢复其活力的政策。汲水政策有四个特点:第一,汲水政策是一种诱导景气复苏的政策,是以经济本身所具有的自发恢复能力为前提的治理萧条政策;第二,汲水政策的载体是公共投资,以扩大公共投资规模作为启动民间投资活跃的手段;第三,财政支出规模是有限的,不进行超额的支出,只要使民间投资恢复活力即可;第四,汲水政策是一种短期的财政政策,随着经济萧条的消失而不复存在。而所谓补偿政策是政府有意识地从当时经济状态的反方向调节景气变动幅度的财政政策,以达到稳定经济波动的目的。在经济繁荣时期,为了减少通货膨胀因素,政府通过增收减支等政策以抑制和减少社会有效需求;而在经济萧条时期,为了减少通货紧缩因素,政府又必须通过增支减收等政策来增加消费和投资需求,谋求整个社会经济有效需求的增加。


  

  由此可见,无论是补偿政策,还是汲水政策都是政府有意识的自觉调节方式。但补偿政策与汲水政策也有很明显的区别:其一,汲水政策只是借助公共投资以补偿民间投资的减退,是医治经济萧条的处方;而补偿政策是一种全面的干预政策,它不仅在使经济从萧条走向繁荣中得到应用,而且还可用于控制经济过度繁荣。其二,汲水政策的实现工具只有公共投资,而补偿政策的载体不仅包括公共投资,还有所得税、消费税、转移支付、财政补偿等。其三,汲水政策的公共投资不能是超额的,而补偿政策的财政收支可以超额增长。其四,汲水政策的调节对象是民间投资,而补偿政策的调节对象是社会经济的有效需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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