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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耦合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是有分工的,市场追求效率,政府管理社会公平。政府是维持社会安定的,它的职能是要实现社会公平。财政法赋予政府公共财政职能与职责,通过对财政资金收支分配的管理,促进社会公平。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市场机制能够激发社会成员创造倍增的大量社会财富,却无法自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这是市场机制作用最大的局限。换言之,市场主体的逐利本性和效率法则表明,当收入分配结果呈现出较大的差异,甚至高低悬殊时,其内部并不存在一种纠偏的再分配机制。[3]越是运行有效的市场机制,不仅无法改变要素的既有分布状态,而且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分配不公的程度越有自我增强的趋势。因此,必须借助政府的财税调节,以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避免社会发展步入拉美化陷阱。公平分配社会财富,作为政府的一种公共服务,通过持续、规范的再分配措施,如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消费券制度、所得税制度、消费税制度、物业税制度等,以财政法手段矫正不合理的财富分配,避免出现两极分化的“哑铃型”社会分层结构,以期增强社会成员公平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是政府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却又无法自行提供的公共产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三十多年了,但旧有的传统经济体制观念与制度的影响与制约作用仍然很强。目前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仍然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譬如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在初次分配中工资所占比重偏低,城乡居民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还比较大。这些不仅造成了消费投资关系的不平衡,而且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实现社会和谐价值是财政法的根本任务。财政法主要调整财政收支分配关系。而采用公平合理分配原则和方式是调整财政收支分配关系的基石。公平分配社会财富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之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由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目前社会的贫富差距却日渐悬殊。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一般将基尼系数0.4作为监控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而我国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达到了0.47,表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社会财富、国家收入以及公共资源在社会成员和地区之间的分配,严重偏离了社会公平合理原则,其负外部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矫正社会财富、国民收入以及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实现社会和谐价值是财政法的根本任务。


  

  第三,财政法的公平分配性价值功能强大。法的分配性价值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它具有分配或中介其他价值(如财富、权利等)的作用。法是国家分配社会财富的有力工具。国家通过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遗产继承制度、劳动法制度、价格法制度、财政预算制度和税法制度等,分配社会财富,使社会成员取得合法的财富。财税法所具有的强大筹集财政资金和利益配置的功能,使法的工具性价值体系中的分配性价值在财税法中体现得十分充分。国家可以通过利用财税法的分配性价值,促进法所中介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和谐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稳定性与灵活性:财政法之两种相互矛盾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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