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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耦合

论财政法与财政政策的耦合


徐孟洲;伍涛


【摘要】财政法和财政政策都是国家管理财政经济活动的两种相互独立的调整机制。二者具有不同的价值、调节功能和特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必须充分认识财政法的社会和谐与公平价值,消除财政法和财政政策的对立,发挥二者所具有的特殊调节功能,使财政法与财政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耦合起来。
【关键词】财政法;财政政策;社会和谐价值;宏观调控机制;耦合
【全文】
  

  一、社会和谐与公平:财政法的两种基本价值


  

  (一)社会和谐是财政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价值是以人的需要为转移的。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事物或事实状态,就是有价值的,就会得到人们的认可,就会被立法者加以确认与肯定,成为法的价值。社会和谐是人类值得希求的社会理想状态,是人类共同的美好追求。因此,法应当确认、促进和保护社会和谐,使之成为法的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结构中,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1]目的价值体现法的本质和社会目的,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据此,社会和谐应是一种目的性基本价值。


  

  植根于中华文化的传统和当今国际国内社会现实存在的尖锐矛盾,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和谐”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深远战略意义。一方面,“社会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正如《中庸》里所说的“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和《周礼》说的“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法要发挥社会作用,就应当吸收中华文明中的这种价值元素。另一方面,“社会和谐”是缓解和消除社会现实存在的尖锐矛盾的需要。从法的价值理论看,法的价值的变异性使法的价值随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变化,随主体认识的变化而变化。放眼当今世界,国际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未褪去、社会矛盾重重、恐怖主义盛行、腐败习以为常、气候环境恶化等问题使得老百姓对生存环境和世界精神状态抱怨越来越多,社会和谐与安宁已成为人类最迫切的、最大的和最强烈持久的需求,“法律的真正职能就在于对错误行为的社会抗议进行登记。”[2]反映这种需求和处理社会矛盾的法也应当树立起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部门,是国家完备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具有一般法的所有基本价值,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财政法的社会和谐价值更是倍受人们珍视的目的性基本价值。因为财政法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法,在财政法所保护和提升的价值中,最主要的是它能够协调国家与所有社会成员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促进各主体之间的和谐,进而促进全社会的和谐。我们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客观面对并合理解决社会多元利益、多层次主体之间财富分配不公引起的矛盾和冲突。“法是利益的调整器”。但是,由于法律部门的个性差异,其对平衡价值理念的追求也不相同。能够自觉、主动调整多元化经济利益关系的主要是财政法。因为财政法在功能上就是协调解决国家利益与居民利益的法,就是协调解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法,就是处理和协调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利益的法,就是落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法。从财政法的本质和特殊调整功能看,它与社会和谐目标最相契合。财政法能够通过调整财政关系,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从而具有确认、促进和保护社会和谐状态的积极意义,这就是财政法的社会和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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