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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阈中的外空环境法律保护

  

  2、传统国际法的以国家主权为基础来治理环境的理念过时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奠基石,它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在传统国际法中占据统治地位。传统国际法中的利益调整机制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秩序形成法则。然而随着19世纪以来的科技进步和工业化发展,人类活动的范围、方式和影响都急速扩大化。一方面,活动的空间扩展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的关联性加强,出现超越国家之间利益的国际利益,由此产生国际社会全体和国际共同体的概念;另一方面,人类活动的影响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全人类的利益都受到环境污染的威胁,因此为了国际共同体的一般利益有必要确立国际间的合作关系。


  

  而在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首要任务的风险社会中,有必要转变仅仅依靠国家作为保护主体的观念。正如贝克所言:“民族国家在世界社会的格局中再也不能提供保障了。”{14}(P151)非政府组织运动“事实上正在形成一种至少是处于起始阶段的调控体系,它对民族国家层面上的偏离者绝对具有某种约束力。”{14}(P159)所以,在风险社会下,外空环境法律保护问题除了借助民族国家的力量来解决外,还要依靠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及环保运动。鉴于传统的以国家主权为基础治理环境的理念不再适合全球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超越国家主权,并以全人类和整个生态系统利益为中心的新的价值理念。


  

  3、构建外空环境法律保护方面的理论基础,需要转变既有的研究理念


  

  目前,国内外空法领域的学者大多将注意力集中在空间碎片的立法研究上。正是这些立法研究促使我国国防科工局于2009年11月出台了《空间碎片减缓与防护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该暂行办法仍然没有突破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框架,依旧仅仅从国家利益出发来看待空间碎片污染问题。众所周知,1963年的联合国《外空宣言》将“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这就意味着在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必须以人类共同利益作为前提。因此,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之下,这一原则隐含了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空的过程中,应从全人类利益角度出发对外空环境进行保护,对空间环境的法律规制也成为一种潜在诉求。{18}(P96)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关注国家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全球整体利益。所以,有关外空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应该考虑全球“超主权利益”和大国责任,选择新的视角和理念为自己的立法构想寻求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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