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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阈中的外空环境法律保护

  

  尽管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但也带来了潜在的技术性风险,如生态风险、核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并将影响到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风险社会的到来,不仅改变了社会发展的运行逻辑,而且促使人类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也产生了变化。更重要的是:这些风险挑战了人类既有的法律制度和应对风险的理念及方法。一句话,风险社会的来临需要我们建立全新的理念和价值观来审视和处理社会发展和人类行为的重要问题。


  

  “风险的典型定义可界定为影响未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的某种不确定性,也可用函数表示为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后果的乘积。风险的本质是不确定性,只要具有不确定性,就会存在风险。”{2}(P5)风险的特点表现在:第一,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主要指人造风险,是工业和科技进步对自然和人类的危害,是产生某种损害的可能性。第二,风险的全球性和摧毁性。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不受特定时空的限制,这些风险超越了地域和文化上的限制,世界上所有人都可能受到这些风险的影响;不仅影响当代人的利益,而且将影响数代人的利益。第三,风险的解决需要全球共同努力。第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很难准确预测到风险发生的准确时间,风险一旦转化为实际的灾难性事件,治理的难度随之加大。


  

  全球风险社会中的环境危机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风险社会中的环境问题并非指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问题,而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就是吉登斯所谓的“制造的风险”(manufactured risk),即由于人类自身知识的增长而对整个世界带来的强烈作用所创造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境况人类几乎没有历史遭遇的经验。{3}(P24)这些人造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工业化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所导致的,比如说放射性污染、生态系统恶化造成的社会动荡等等,其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传统意义上的环境问题。风险社会中的很多环境问题已超越了自然界的自我修复能力,仅仅依靠既有的技术和既有的制度已经无法修复遭到损害的环境。因此,全球风险社会中的环境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风险一旦转变为实际的灾难,其严重性将远远超出人类的预测和解决的能力。


  

  在全球风险社会下,外空环境问题已成为技术进步带来的环境污染新形式之一。作为外空环境污染主要形式的空间碎片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问题:“一方面,几乎所有的航天国家都制造空间碎片,要控制空间碎片的数量,减缓空间环境的污染,需要所有航天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另一方面,空间碎片对所有航天器都构成威胁,大型空间碎片的陨落更是涉及全球所有国家的利益,自然为所有国家所关心。”{4}(P119)随着空间技术的不断发展,外空中各种“碰撞”事故的频发,外空环境污染的影响在不断加剧,对外空环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提上了日程。空间碎片污染目前已经成为太空污染的重要污染形式,它们会对太空环境以及人类活动产生巨大的危害性。这些危害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空间碎片对空间轨道的污染“可能会使地球轨道的部分区域不再具有可利用性”{5}(P149);空间碎片已经成为人造卫星和轨道空间站的潜在杀手,使宇航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空间碎片和运行中的空间物体相撞击,造成严重的太空相撞事件;[2]空间碎片还对地球环境和人员的安全造成潜在威胁。[3]联合国空间碎片减缓指南确认:如果碎片在重返地球大气层后继续存在,它对地面也有造成损害的风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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