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风险社会视阈中的外空环境法律保护

风险社会视阈中的外空环境法律保护



——以空间碎片污染为例

侯瑞雪


【摘要】人类目前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外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风险问题之一,其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国际社会的安全。风险社会中的外空环境污染具有特殊性,风险社会的来临为外空环境法律保护提出了很多挑战。以空间碎片为主要污染形式的外空环境治理,最终要依赖坚实的理论基础,适应风险社会的理念和价值观才是设计良好法律制度的先决条件。只有转变既有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才能建构起完善的外空环境法律保护制度。“世界共生”理念为外空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新的价值观。
【关键词】风险社会;外空环境;空间碎片;“世界共生”理念
【全文】
  

  全球化加深了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各国之间有了越来越多的共同之处:既分享着科技进步和文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同时也面临着威胁人类生存的种种全球性问题。近年来,外空活动的迅猛发展对空间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特别是空间碎片对空间环境的威胁日益加剧。如何有效治理空间碎片问题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全球性问题。人们开始认识到,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基本共同的理念以及制定共同的国际行为规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


  

  目前,外空环境保护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存的保护外空环境的相关条约的内容也很不完善。[1]但笔者在此并不关注具体制度如何建构的问题,而是认为外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最终要依赖于建构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新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之形成,因为这些理念和价值观才是设计良好法律制度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在风险社会来临之际,在外空垃圾已经成为世界性风险问题的今天,外空环境法律保护将如何应对风险社会提出的挑战,这势必成为外空环境保护领域的焦点问题。本文试图从风险社会这一视角出发,探讨风险社会对外空环境法律保护提出的挑战,及外空环境法律保护理念转变的必要性,并提出“世界共生”这一新的理念。


  

  一、风险社会中的外空环境问题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之后吉登斯的《现代性的后果》以及卢曼的《风险:一种社会学理论》都把科技和环境风险提升为现代性高级阶段的一对结构性支柱,这些理论构成了研究风险现象以及探讨风险社会中法律制度之建构等问题的重要路径。贝克认为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人类社会进入了世界风险社会。贝克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问题与变数的风险社会:“在世界范围内,当代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向以启蒙运动为基础的现代性提出了挑战,需要强调存在于新的偶然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之中的人类计划的未决问题。”{1}(P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