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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途中工伤”条款存废的探讨

  

  (四)建立途中非工伤事故的替代性保障机制


  

  我国可以专门针对上下班途中的意外,通过开展保险精算研究,提出可行性方案。在营销策划方面,以破解劳资矛盾为突破口,鼓励一些效益好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福利为职工购买保险。这一险种也可以涵盖于其它险种之中,可以将健康意外险作为研究重点,弥补社会保险在上下班途中保障的缺失。{11}(P42)由职工自愿投保、国家鼓励效益好的单位将其作为职工福利为职工义务投保,政府作为第三方给予适当补助等途径来实现劳动者的利益。对于那些没有充分理由支持工伤认定的途中事故,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快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替代性保障机制。首先,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交强险的实施力度,并根据各地经济水平差异,适当提高某些地区最低责任限额;其次,通过拓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募集来源,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先行垫付受害职工的丧葬费以及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逐步扩大该基金的救助范围。


  

  社会保障法的修改远不是删除一两句法律条文那么简单,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改变现有法律制度外,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潜在的、更为棘手的社会问题。它的修改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极为深远,因此更须统筹考虑。政策随着时代的变迁需要调整无可厚非,但调整工伤认定范围这一事关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若没有足够的合理理由做支撑,其调整注定会带来非议与不满。


【作者简介】
吴丽萍,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
【注释】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7月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美国判例:鲁克曼诉加比钻探公司案。原告在从家中到一僻远的训练场从事特定任务的途中发生事故,法院就运用“特殊危险”的理论使原告获得工伤赔偿。法院认为尽管该路的危险和大部分的路线相同,但原告必须长途旅行才能到达僻远的训练场使雇员的风险增加,因此,雇员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规定时间”生活中过于机械,“必经路线上”在实践中不易界定,要求条件过于严苛,不合乎社会情理。《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原来规定的一些不好界定的概念,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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