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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途中工伤”条款存废的探讨

  

  “途中”的空间范围应受限于合理路线,“途中”应受到合理原则的限制,而不能作任意扩张解释。包括因修路、交通阻塞或其它情况而被迫改路、绕路所走的路线。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只有充分注意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与上下班行为的直接关系,才能把握好合理“度”的问题。(2)对行程路线做出合理的判断。行程路线应综合考虑天气、道路通畅、行走路线、交通费用等因素,交通阻塞或其它情况而被迫改路、绕路所走的路线。(3)上下班时间应严格控制在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起始范围之内,行程耗时特指职工本人选择的路线和交通工具从住所到单位或从单位到住所需要的合理时间。{9}(P92)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对劳动者的上下班路线进行约定。(5)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标准方面作出了尝试。[4]充分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也符合涵盖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公约对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我国可将“上下班途中”界定为“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同时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包括职工往返工作和经常性住宅、通常用餐的地方等情形。{4}(P62)


  

  (三)建议实行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补充模式


  

  笔者建议,现阶段仍保留“途中工伤”条款,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审判机关制订新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在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方面的政策和解释。{10}(P36)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理论上有四种处理模式,笔者认为,当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发生竞合时,在保证救济渠道多元化前提下,可以采取“补充模式”救济机制,受伤职工就可以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要求第三人进行民事赔偿,并且可依过错原则向第三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应赋予其享有代位求偿权,其可通过诉讼等途径向交通事故加害人(责任方)要求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费用及支出。采用此种模式,既解决了“职业灾害”角度的工伤损害赔偿的救济问题,也符合侵权法上的因过错而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论,同时,也使侵权第三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补充模式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完全的赔偿,也不违背“不应获得意外收益”的原则,赋予保险机构或职工单位享有代位求偿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惩戒和预防功能,符合“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基本法律原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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