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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途中工伤”条款存废的探讨

  

  从国外情况看,各国法律大都对职工上下班途中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具有高度工作相关性,许多国家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总之,将“上下班途中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与国家经济实力相适应,也符合国际上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


  

  三、国外经验背景下我国保留“途中工伤”条款的立法建议


  

  (一)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的立法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有失公平和立法严谨,受到广泛质疑。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与《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均规定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并未区分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国外有关规定,多认为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事故或意外事故)伤害为工伤认定之条件。笔者认为,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理念,相关条款可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为工伤认定之条件,涵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也包括步行上下班受到伤害的情形。{4}(P62)同时,步行或骑自行车时不慎被高空堕物伤害、道路不平整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也都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二)建议立法科学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含义


  

  我国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种做法虽有利于保护雇员,但却加重了雇主的风险和负担。由于雇员在途中的风险属于公共风险,雇主通常无法控制,因此,让雇主承担这种事先无法控制且与工作相关度很低的公共路线上的风险并不合理。如果上下班途中界定过于严格,可能不尽合理。如果界定过于宽泛,就远离工作相关性的实质标准,偏离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3]德国规定上下班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于上下班直接道路上或必须绕道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包括:上下班交通事故;上下班接送小孩途中所发生的事故(排除工作期间);同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绕道,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为更快到达工作单位而绕道(较正常更远的路线),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在这期间发生的事故。{9}(P93)相比而言,美国对上下班途中伤害的认定比较科学,成文法和判例原则上不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提供保护,只有当伤害与雇主的工作存在关联时,例如事故发生于“特殊风险”、“特殊任务”之中,雇员才能获得保护。{7}(P92)这种做法较好平衡了雇员保护和雇主风险,控制二者之间的关系,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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